一张流行音乐演出票价几百元,一本薄薄的书售价几十元,甚至连被称为平民艺术的评弹书会也开始“走调”。六十年代初到书场听严雪亭的《杨乃武》只需花1角5分,现在一场评弹书会开价150元,虽然票价价值今昔有别,但票价涨了一千倍,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不是暴利行为呢?
文化行为,恐怕是所有商品行市中最难以捉摸的了。一个影星歌星的演出、一位诗人
作家的露面,可以一钱不值,也可以价值连城,这与传媒的“炒功”与消费者心态关联极密。由于文化商品价格沉浮无定,就有了一些从中做手脚的空间。一场演出,牟利者见风而上,推波助澜,价格遂不断看涨。其间,谁是真正大捞了一把者,国家又得了多少税金,谁说得清楚呢?再放大一些看,在整个文化市场上,又有多大的黑洞呢?
文化,如今在相当程度上接受市场调节,对于文化消费,也须有一种规范、透明的法规、政策和管理,这样才能使文化消费者的权益和国家应得的收益有所保障。遗憾的是,对这一点,人们似乎并不像对其他商品交易行为一样认识得清楚。因此,当有些人利用文化市场的这种现状牟取暴利时,社会舆论往往偏重于从道德角度指责他们,却鲜有人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造一只“笼子”。
暴利现象,是在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完善的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病态现象。地方和国家已陆续制定了有关反暴利的法规,并开展了反暴利的行动。对此,消费者异口同声道好。那么,这些反暴利法规和行动能否推广之于文化商业行为呢?
作者:阿 波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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