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东河乡九阳村农民付丛爱花了113700元,从市农业装备公司购买了约翰·迪尔“1042”型联合收割机。当年10月16日,该车因发电机损坏停车。18日,发动机没有劲,水箱“开锅”,再次停工。他立即找到负责售后服务的富锦市“三包服务站”,。
经过双方协商,富锦服务站于同年11月1日给付丛爱的收割机换了一台新的发动机。然
而,这台新装的发动机也有隐患,当时的保修单上记载:新机机油压力过大,无法很好磨合。
2003年10月15日,在正常的作业中,这台收割机突然冒出一股白烟而瞬间自动熄火,防冻液大量从机体中泄出。
付丛爱要求服务站在两天内修好收割机,并且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发生故障,对方不签协议。他要求更换一台新发动机,同样遭到拒绝。
2003年10月27日,付丛爱到佳木斯市消协投诉,由于下雪及修路的原因,道路异常泥泞,收割机在地里一直拖不出来,消协去现场做鉴定的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因此消协一直无法处理。一台十几万元的机器就这样瘫痪在冰天雪地里。更让付丛爱焦急无奈的是,他与几个农户签订了“收割协议”,因为收割机的故障,2002年和2003年均造成这几个农户的庄稼收割延迟,造成经济损失,经抚远县人民法院、桦川县人民法院处理,其赔付这几个农户128137元。他曾经多次找到经销商协商解决此事,但经销商与厂家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2003年11月,付丛爱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迪尔公司赔付各种损失。迪尔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也就是第一次开庭的次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收割机的发动机失效原因进行鉴定。
东风区法院委托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综合检验结果认为该机所经历的重负荷工作时间远远超过100小时。2.经检验确认该机(或气缸盖总成)已使用较长时间,应该远大于当前用户使用的时间。
2004年11月11日,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判决付丛爱退机,迪尔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合计约25万元人民币。迪尔公司最终放弃上诉,接受判决结果。
2005年3月11日,记者联系到了约翰·迪尔公司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的管波,他说:“这个案子已经结案,我们服从法院的判决。”当问及为何没有再提起上诉时,他表示:“问题主要出现在发动机的质量和配套服务上。因为发动机的维修和保养我们都是交给配套厂来负责的。因此,虽然迪尔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既然没有什么意见,没有要求提起上诉,我们迪尔方面就不再上诉了。”
作者:本报记者 罗兵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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