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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案点击)“跳槽”,跳稳点:专家谈跳槽禁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 09:5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编者按: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但“挪窝”、“跳槽”,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或者说,有些什么禁忌?这里有一个案例,我们来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关键词:竞业禁止

  案件粘贴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2005年初,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李某与深圳某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必须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一直延续至2005年6月到期。然而2005年初,李某又在别的咨询公司兼职,被公司发现后,李某索性带着自己的全部客源,投奔新东家,导致两个大客户最终与新东家签订合同。

  公司认为李某此举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且存在主观欺诈恶意,应赔偿损失。李某承认当初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认为属于不平等条款,要求公司对自己保守商业秘密进行补偿。双方均为此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据此裁定,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什么叫“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这一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正当竞争。

  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约,比如,“发生工伤概不负责”之类,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本案中,李某认为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此说法不妥。李某是在自愿的状况下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其条款均是有效的。

  但李某的委屈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规并不是很健全。在国外很多先进的立法中,不仅对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有要求,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据此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本期说法专家: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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