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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眼中的“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2:53 中国质量报

  保障安全是消费者的首项权利

  本报记者 王娅莉

  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何山强调,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原则。

  何山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做好各项工作,其中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达到整个社会的公允、和谐,并促进经济发展。正如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所说,应当“考虑到所有国家的消费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确认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议价力量等方面,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社会关系;铭记着消费者应有权取得合格产品,以及有权促进公正、公平和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首要是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这是何山特别强调的。他介绍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规定了消费者享有6项权利,第一项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首项也是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目前,我国消费安全不容忽视。一些地方消费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投诉热点。消费安全隐患令人忧虑,消费者投诉不断:一些餐馆的碗、筷未经消毒继续供顾客使用;有的火锅店把回收的潲水油暗里卖给顾客食用,附有大肠杆菌、沙门杆菌、葡萄球菌、乙肝菌等细菌数百万个;有的餐馆苍蝇到处乱飞。消费者在酒店就餐时,停在车位上的车辆车窗被砸破,里面的皮包不翼而飞。在商场消费,现金、手机等财物失窃。在浴室洗浴,因地滑摔跤,造成骨折等。这些消费安全纠纷屡屡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

  何山指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因消费环境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即消费环境(例如经营场地、服务设施)中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何山特别强调,要以人为本,做好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本报记者 曾祥素

  “打官司是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

  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数的纠纷可以在协商或调解阶段得以解决,而最终走上法庭的,也不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还呈越来越多的趋势。一些人去法院起诉,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是为讨一个说法,或是对一些行业惯例、社会现象产生质疑。有关专家认为,这些人维权的出发点是一种社会责任感,他们的精神值得赞扬。杭州消费者钱某向法院起诉麦当劳出售的薯条包装盒内侧印有黄色条纹。钱某认为,油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要求麦当劳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改变有关包装并公开致歉。虽然钱某因不能举证败诉,但杭州麦当劳却为此改用了内侧没有条纹的薯条包装盒。

  邱宝昌说:“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证据。”别看原、被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争得面红耳赤,其实,功夫在事外。许多证据,在纠纷发生时或发生前,就应该收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养成索要发票或购物小票的习惯,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否则,打起官司来,没凭没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也许有人会问,买一包瓜子、一瓶酸奶也需索要票据吗?是的。以前还真发生过一瓶酸奶喝死人的事。酸奶哪家商场都卖,没有购物凭证,找谁,谁也不认啊。别看绝大多数的小票最终也没用,但养成良好的习惯总不会吃亏。

  进行大宗买卖时,要签订合同,几乎人人都知道。但合同怎么签,学问却大了去了。比如保险合同,条目多,内容“艰深”难懂,购买时,可一定得看清楚,问明白,切不可被保险业务员一阵巧舌如簧,便糊里糊涂签了约。再如商品房广告,作为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承诺之一,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新的司法解释中,更将其明确为合同的一部分。购房者应将楼盘广告与合同一起长期保存,作为开发商承诺的凭证。

  还有一种与诉讼比较接近的维权形式即仲裁。仲裁必须是双方在交易前签订了仲裁协议后才适用。与诉讼比较,仲裁具有时间短、程序简的优点。仲裁为一次性裁定,不像诉讼有一审、二审,时间拖得很长,一般人熬不起。但仲裁收费高,一般是诉讼的2~3倍,而且不接受小额业务。

  目前,在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州的法律里,有一种小额诉讼的方式很受消费者欢迎。小额诉讼为一审终审,既有仲裁快审快结的优势,又有诉讼收费低,不受标的金额限制的特点。据邱宝昌介绍,国内司法界几年前就有人提出设立小额诉讼的呼吁。他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尽快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很有必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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