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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合同中“约定大于法定”的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2:47 中国质量报

  大连的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买下一套面积为56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房屋面积涨水到63.4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徐先生按合同约定,补交超出预售面积7.4平方米的房钱。如不交可以退房,但定金不退。徐先生为此向消协投诉,认为自己与开发商签的是“霸王条款”。令徐先生始料未及的是,消协工作人员在对双方进行调解后,却没能保护住他的权益,原因是,按照“约定优于法定”这一基本合同自由原则,只能接受“既成事实”。消协工作人员在徐先生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中发现,在协议的末端写有“如实际面积与预售
面积有出入,按实际面积计算”的字样,字迹很小,且不在显著位置。就是这一排小字,让徐先生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据了解,类似的案件,不管是通过仲裁,还是法院诉讼,基本都是消费者败诉。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刘玉阁律师认为,按国家有关法律,商品房面积误差为±3%,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商埋单。由建设部门统一制定的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所有选项,均合法有效。上述案例中,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很可能不是正规的商品房合同,而是由开发商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按照司法解释,当由于格式合同产生纠纷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制定方的解释。开发商要求徐先生补交7.4平方米的房钱,明显不合法,可视为该合同条款无效。

  消协认为,约定大于法定,虽然是合同自由基本原则的体现,但不是绝对的。当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约定危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约定的内容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约定成为给对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就应该加以限制。这样,才能体现出合同的公平、公正性。消协指出,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消费合同时,其弱势地位十分明显。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交易关系。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意志协商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具有完全意义和真实上的合同特征。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的被动地位,没有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

  因此,在消费合同中对约定大于法定原则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出现像上述案例一样的表面上合法,实际上不公平的判决。从维护实质公正的视角,对合同约定进行新的限制,给约定大于法定原则一个新的考察,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法律工作者需要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作者:本报记者 曾祥素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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