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最低消费是餐饮业不成文的行规,但上海市消保委表示,商家必须事先明示。孙先生却在上岛咖啡先施店遭遇了“不知情”的最低消费。
“最低消费为什么不告知?”提起3月2日的遭遇,孙先生仍然气愤。那天他和朋友约在南京东路上岛咖啡先施店就餐。在包房内点了菜后,服务员才告诉他有180元最低消费。“点单前服务员可没说最低消费,”孙先生告诉记者,在店内也没有看见相关的文字明示。当
他提出质疑时,店内的工作人员居然随手在一张纸上写下“最低消费180元”贴在菜牌上。“就这样,我用180元买了112元的单。”孙先生说道,上岛咖啡还在发票上注明“实际消费112元,支付180元”。孙先生为此向市消保委投诉。
上岛咖啡先施店的负责人罗先生表示,店内设有大中小三种包房,设有120元至18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店内规定服务员须向消费者口头明示,包房设有最低消费金额,在包房台卡上也有文字明示。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运部的李先生也表示,总公司设有最低消费规定。至于孙先生的遭遇,罗先生认为是服务员解释不清,多收的68元已退给孙先生。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商家如果设置了“最低消费”,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涉外经济法系副主任包远寒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商家事先制订的最低消费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是强行施加于消费者的。这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商业有偿服务合同,而商家在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收取高于实际消费的最低消费显然不合理,违反了我国法律中的公平原则。最低消费的条款对消费者应该是没有强制力的。(编辑:盛秀华)
作者:青年报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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