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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大金”告沪消保委 二审被当庭驳回(03-10 10:4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0:47 中国消费网

  去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发出8号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当心“傍名牌”现象,其中点名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阪本”牌空调与日本“大金”空调易混淆现象,引起大金科技公司不满,将市消保委告上法庭,后者首次成为被告。

  一审败诉后,大金科技昨天在上海二中院再次与市消保委展开论战,由于未能提供支撑二审的新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社会监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
批评,是消保委行使自己职能的合法行为,主观并无侵害大金科技公司的意图,行文中也无捏造、诽谤,当庭驳回大金上诉。据悉,大金科技公司将再次考虑申诉。

  市消保委:不怕当被告

  市消保委表示,将继续发布消费警示。虽然点名批评可能给消保委惹来更多官司,但哪怕输几场官司也要加大点名批评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论战一:一审民事诉讼是否合理

  针对诉讼程序问题,大金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廖律师认为,黄浦法院一审定义为民事诉讼不合理,“大金科技公司面对的消保委,是个有一定公权力的组织,民事诉讼显然不合程序。”

  市消保委代理律师江宪认为,一审完全合乎法律程序,市消保委是社会组织,法律没有赋予消保委行政职权,它只是提醒消费者不要混淆合理消费,并不具备行政效力。

  论战二:8号消费警示是否侵权

  8号消费警示是否侵权?廖律师认为,消费警示应针对经销商而非生产商,所谓混淆也只是经销商的行为,警示并没点出经销商,并给大金科技公司的经营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江律师认为,8号消费警示陈述客观事实,文中也没有对大金科技公司有任何捏造、诽谤的语言,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有严格程序,并受法律、媒体监督。(编辑:盛秀华)

  作者:青年报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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