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8日吴先生与开发商签约,约定吴先生购买万博苑一套房,房款122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即付24万元,余款98万元作银行按揭。同时,吴先生签订《承诺书》,承诺如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开发商有权单方终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吴先生将所购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把钥匙全部交给开发商。
2002年9月4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吴先生。2002年11月吴先生出国。2002年11月22日
,吴先生其妻代为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抵押登记手续(有权转委托)。后因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以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吴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吴先生腾房并支付违约金、给付房屋使用费。开发商表示将吴先生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退还。因吴先生出国,法院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吴先生未到庭。
法院认为:吴先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照约定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吴先生给付违约金。开发商交房后,房子即由吴先生使用,吴先生还应给付房屋使用费。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约,吴先生将房屋腾空,由开发商收回。同时,吴先生给付违约金2万元、并给付房屋使用费,开发商将吴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退还。(编辑:王海蕴)
作者:北京青年报刘新雷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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