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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银行隐瞒按揭还款方式成被告 法院判银行有过失(03-09 14:2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4:22 中国消费网

  因买楼向银行贷款,银行与贷款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只告知其一种还款方式,令其多付了一大笔利息,日前,爱较真的周女士就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利息70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州首宗因隐瞒按揭方式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审理后认定,银行隐瞒有过失,但不用赔偿给周女士任何损失。

  偶看报纸4年后才知多付1万多利息

  1998年,市民周女士看中了位于广州市东风东路的一知名楼盘,就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同年12月,周女士与某银行黄埔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同》,周女士以其所购房产向该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5.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采用按月分期等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方法。1999年初,45万多元划到了开发商的账户上。

  2003年,周女士阅读报纸,惊讶地发现原来还银行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她采用的等额法,另一种则是递减还款法。周女士一算,如果当初采用递减法来还贷,这十年她将少付一万多元的利息!

  在她看来,银行是在恶意隐瞒还款方式,目的是多赚利息。2003年10月,她将银行告上黄埔区法院,要求判令该银行从其还款第一期起按递减法计算还款,返还截至2003年8月时多收的利息7000元。

  一审判决驳回贷款人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银行连连喊冤。其委托代理人说,在签合同时银行并没有隐瞒,且1998年发生的事周女士现在才来起诉,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等额法和递减法这两种还款方式在当时并未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在周女士与银行签订合同时,还不为一般人所知晓。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为接受其金融服务的合同相对方作出适当的介绍说明。在银行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作了说明的情况下,依照合理情形,不能认为周女士在2003年前就知道这两种还款方式,所以周女士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周女士认为银行因此而造成其损失并应予赔偿,却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等额法虽然付出的利息多,但前期还款额比递减法要少,早期节约的资金可能会给周女士带来利益。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银行有过失但不用赔钱

  周女士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院对该案下达终审判决。

  市中院认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理告知的合同附随义务,该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对金融服务信息的掌握较客户优越,有义务向周女士披露不同的还款方式及详细介绍各自的差别,供周女士选择,达成公平交易。但黄埔支行未向周女士介绍递减法,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其行为有过失。但周女士主张银行隐瞒给她造成损失7000元,这样计算只取递减法之弊,不计递减法之利,计算依据不合理,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判决,周女士仍旧不服。她表示,如果她起初就知道有递减法的话,她肯定会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前面还得多,但我有这个能力。”目前,周女士准备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编辑:盛秀华)

  作者:广州日报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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