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奥特曼权属的迷局(03-09 08:5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08:57 中国消费网

  像米老鼠、唐老鸭、阿童木、加菲猫等影视卡通人物一样,曾经影响了我国整整一代青少年的日本影视卡通人物形象奥特曼(Ultraman),在当前中国仍旧是老幼皆知的著名形象。

  然而,这个眼睛酷似咸蛋,在危难时刻无数次打败怪兽,拯救地球的宇宙超人,自2004年以来,因为其著作权属问题,在中国内地掀起了一系列的诉讼纠纷:日本圆谷株式会社
(奥特曼作品在日本国的著作权人)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分别起诉了中国的4家商业企业和一家制造企业,称5被告侵犯了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要求被告销毁侵权商品,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奥特曼作品在中国大陆的著作财产权人)声称,经过详细调查发现,上海多家商场销售未经自己授权许可的奥特曼产品。而这些产品标志上,均有一家并非著作财产权人的日本公司授权说明。

  有关业内人士还注意到,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的网页上显示,其目前已拥有咸蛋超人Ultraman(音译名:奥特曼)系列在中国独有的播映权、音像权、商品化权、出版权和上述权利的转分权。而圆谷株式会社在华机构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却在网站上介绍说,该公司受日本圆谷公司的委托,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转让、商品化授权和各种活动的策划等咨询管理。

  一时间,奥特曼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内地的权属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使人感到扑朔迷离。

  溯源头 转让合同惹是非

  上个世纪60年代,泰国人辛波特先生(sompotesaengduenchai)在日本学习广告课程及影视制作时,结识了日本人圆谷英二,并成为挚友,开始了家族式亲密交往。这期间,辛波特先生协助圆谷英二,按照泰国″佛″风格的造型,参与创造了奥特曼影视人物形象,同时圆谷制作和圆谷企业公司成立。70年代圆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辛波特先生投入和借与大量资金给圆谷公司,使其起死回生。为此,圆谷英二先生的继承人圆谷皋于1976年3月4日,代表负债金额巨大的圆谷公司与辛波特先生签订合同,将包括《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杰克》等当时仅有的9部影片的版权,全部授予了辛波特先生,让其无限期地在日本以外的所有区域独占使用权,并在合同上宣布,已经全额收到了所有动画及影片的费用。

  1995年,圆谷皋先生去世,圆谷一夫先生成为继承人。同年,辛波特先生发现日本圆谷公司的美国子公司,在日本以外的国家进行了奥特曼产品的非法授权。于是,辛波特先生准备在美国起诉圆谷公司的美国子公司,要求其赔偿侵权损失。

  为平息还未到来的诉讼,圆谷一夫先生与辛波特先生在东京进行了会谈,达成了谅解。1996年7月23日,圆谷一夫签发了给辛波特先生的道歉信,再次确认了辛波特先生在1976年合同中拥有的权利。

  拓市场 屡诉屡败再屡诉

  东京会谈和道歉信,表面上使奥特曼权属问题明确了,实际上事情仍未了结。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国外所代表的巨大利益,使得圆谷公司不能袖手旁观。

  1997年12月,圆谷公司不顾自己一年前刚刚给辛波特先生写过道歉信,令人惊讶地在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状告辛波特先生伪造合同、侵犯奥特曼的著作权。旷世之争由此展开。

  然而,经过近两年多的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辩论,2000年4月,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判决辛波特先生胜诉,确认其与圆谷公司在1976年3月签订的授权合同是有效的,并根据当时的泰国法律判决该合同被视为转让合同。辛波特先生拥有日本国以外的奥特曼作品独占性使用权。不久之后法院进行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在泰国诉讼失败后,圆谷公司不服,遂于2001年向日本东京区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2月28日,东京区法院经过大量调查后,一审判决双方于1976年3月签订的合同书真正成立。法院认为:辛波特先生拥有在日本国以外的著作财产权独占性使用权。

  圆谷公司仍然不服,再向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上诉。2003年12月10日,东京高等法院对合同赋予的权利进行确认,并裁定辛波特先生拥有上述影片在日本国外的无限期的独占使用权。

  圆谷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日本最高法院申请上诉。2004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本案上诉,本案上诉不予受理”的终审判决。

  在日本、泰国前后五次诉讼失败后,圆谷公司痴心不改,开始将诉讼的“主战场”移师中国内地。

  捍权利 广州锐视讨公道

  2002年1月,泰国chaiyo版权有限公司从辛波特先生处获得授权:6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使用上述影片的著作财产权。2003年1月,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从泰国chaiyo版权公司获得授权: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获得上述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占性著作财产权。2004年1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广州锐视公司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奥特曼作品的独家出版权及授权商品生产、独家无线和有线电视的播映权、音像权等权利。

  日本圆谷公司不愿看到中国内地市场就此失去,一面向国内不明真象的企业非法授权,一面在北京、上海两地绕过产品生产商而对销售商直接提起诉讼,企图以此扰乱广州锐视公司的市场开发进程。为捍卫对奥特曼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泰国辛波特先生与广州锐视公司于2003年以来,多次联合发表声明,主张自己对奥特曼作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播映权、音像权、商品权、出版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分权。今年3月4日,辛波特先生的儿子PERASISAENGDUENCHAI在《法制日报》发表严正声明,决不允许日本圆谷公司及其授权商家侵犯著作权人及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的合法权益。

  话法理 权属转让需细分

  谁是奥特曼作品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人?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非白既黑的问题。

  著作权由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是一种独占、排它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又往往要通过向它人转让使用或许可使用来实现。由于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或许可给它人使用,所以,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下,常常会处于分割状态。

  我们注意到,最近,圆谷公司提起的对中国的五起诉讼,其主张的仅仅是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而非著作财产权。这实际上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它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是不完整的。否则,圆谷公司岂能容忍中国的玩具生产商制造、销售奥特曼形象的商品,而不向中国的法院主张自己的实际财产损失,仅仅索要一个所谓的署名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约定,著作权的主体为″作者及其它著作权所有人″。这也就是说,出版者、制作者也可以是著作权人。从奥特曼著作权的产生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辛波特先生不仅是奥特曼的创作参与者,而且也是日本境外版权转让的接受人。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辛波特先生就是奥特曼在日本国之外的著作权利人,或者至少是著作权利人之一。

  日本、泰国法院对奥特曼权属的五次判决,已经很清楚地告诉人们,通过1976年的转让合同,圆谷公司在日本国之外的奥特曼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已经发生了分离,辛波特先生拥有除日本国之外的奥特曼著作权,它向中国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转让其在中国的著作财产权也是合法的。因此,圆谷公司只是在日本国的奥特曼作品的完全著作权人,离开了日本国,它已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或者说,它是一个没有著作财产权的著作权人。那么,它在中国内地所进行的授权行为当然就是非法的。其实,圆谷公司对此是心知肚明的。它们频繁起诉中国商家的目的,在明眼人看来,不过就是一种市场策略而已。

  我国在1992年分别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按照《伯尔尼公约》,保护作者的署名权是其最低要求。作品财产权利转让后,作者仍有署名权。对圆谷公司在中国起诉五个企业侵犯其署名权的案件中,我国各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都依法确认了圆谷公司对奥特曼作品具有署名权。之所以在判决书中又驳回了它的诉讼请求,这不过是因为《世界版权公约》中强调的版权是指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C符号之后的标注相当于告之“,翻录必究”。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C符号后面标注的可以是与著作权人相关联的,比如著作权人、著作权权利人等,不能认为只能标注作者。

  目前,奥特曼著作权衍生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已引起我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何适用?立体作品与平面作品的署名形式与署名效果问题,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以及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等。(编辑:盛秀华)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李和平 刘志伟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