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黑车司机起诉交通队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8:58 中国质量报

  耿某私自开车搭载乘客,并收取了乘客10元车费,恰巧被交通执法总队检查人员发现,做出责令耿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耿某不服,将交通队起诉至法院。2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的一天早晨8点左右,北京的耿某驾驶一辆夏利车载一乘客,行驶到上地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前,乘客向耿某支付10元车费时,被交通执法总队检查人员发现。交
通执法总队遂分别对耿某及乘客进行了询问,耿某承认其没有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但没有收取运费;乘客承认其与耿某商议的费用是10元。

  之后,交通执法总队以耿某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由,向其送达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及告知听证通知书,明确告知拟对耿某进行处罚。同时,开具暂扣单,对耿某的夏利轿车予以暂扣,并要求耿某在一周内到交通队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二天,耿某向交通队提出听证申请。耿某与案件调查人参加了听证会之后,交通队在3月10日以耿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违反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耿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一万元罚款。当日,交通执法总队将暂扣车辆退还耿某。耿某于当日缴纳了罚款。但耿某不服交通队的处罚,于200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交通队的处罚决定。

  在一审法院做出维持交通队处罚决定的判决后,耿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应当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之后,才能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交通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查明耿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家用轿车载客并收取乘客支付的车费的事实清楚。据此,二审法院做出维持交通执法总队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作者:吴海涛

  (来源:本站原创)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