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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出钱 楼下出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09:54 中国质量报

  楼上邻居卫生间漏水自己不修还不让别人修。2005年1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一案件。漏水卫生间的房主及实际使用人被两级法院判决给受害人拿钱,并由受害人治理所漏卫生间。家住该市南召县某局家属院的黄太公和老伴赵琴都是该县离休干部,于1993年11月,集资购买了局家属院里三楼的一套住房。1995年搬入该房居住。2001年10月,该县女青年王亚娟购买了黄住房上面四楼的原房主张东红的一套住房,并由其父母搬入居住。

  王、黄成了上下楼邻居。但自此后没多久,黄太公夫妇发现自己的卫生间房顶上不断往下渗水,有时正在方便,水就滴到脖子里和头上、身上,夜里或午休时有时“哒、哒……”滴得连觉都睡不着,有时“内急”怕被脏水滴到脖子里,只好厚着脸皮到邻居家“借”卫生间使用,或者邻居不在家或也在“使用”时,只好往外边跑,致使上厕所成了困难。

  都是年过七旬的老人,来回折腾着十分不便,两人痛苦极了。后来经查看,系四楼房主王亚娟由其父母所使用的卫生间浴盆里经常盛水多,致使下水管处及地面多处向下渗水所致,并使其卫生间顶部、墙壁、涂料、白石灰脱落。为此,老黄夫妇找房屋居住者———王亚娟之父王天生说合,未果。后又找王亲戚及楼长调和,仍未奏效。老黄忍着气找到施工人员自己出资维修又受到王家的拒绝。

  为了保障“方便”时不受侵害,无奈之下,老黄夫妇于2004年8月27日,一纸诉状将楼上房主王亚娟及居住人王天生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城区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进行修复,排除妨碍。

  法院立案后,被告辩称,原告的卫生间屋顶漏水的事实并不存在,是原告自己水管漏水卫生间湿度大造成的,这与我们无关,原告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且我们买的是二手房,又原物使用,没有更新改造,如果确实漏水,那么只能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且楼上各户都不同程度地有漏水现象,所以原告告我们没有道理,是告错了,他应找建设单位负责修缮,与我们无关,因我们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

  法院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争议卫生间地点进行了现场勘察。其鉴定结果为“经实地勘察发现,该集资房卫生间大面积、表层涂料、毛粉石灰墙面脱落,原因是顶楼(四楼)浴盆下水管周围渗水所造成。认证修复费用为280元整。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居住使用的四楼卫生间浴盆下水管及地面多处向下渗水,致使原告卫生间顶部、墙面表层涂料,石灰脱落,给原告生活造成不便,影响了原告正常使用的客观事实存在。被告系现房主和现居住使用人,负有对该房屋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判决:

  一、限被告王天生及第三人房主王亚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维修费280元,由原告找人对被告及第三人卫生间的浴盆下水管进行整修。

  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原告维修时,应打开房门,提供便利,不得阻拦。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费用100元,鉴定费用42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下发后,被告不服上诉。其称维修应由售房单位承担,自己无责任,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27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当日下午,双方达成调解:一、王天生、王亚娟于2005年3月1日(新春过后),至3月15日对王现居住的卫生间进行维修,维修人由黄太公确定,并负责验收,有关维修费及材料费由王方负担;二、黄太公逾期不能确定施工人,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如王方不执行该协议,则按原判执行;三、该房维修期间,王天生、王亚娟应打开房门给予配合,提供方便;四、一、二审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620元由王天生、王亚娟负担520元,黄太公自愿负担100元。法官说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大平说,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无论是建筑质量本身,或者是被告浴盆盛水过多造成浴盆水管下漏渗水所致,都对楼下邻居产生了妨碍和侵害,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现房屋居住使用人,在自己使用受益的同时,有管理该房屋并保证他人不受损害的义务。俗话说:“要得公道,打个颠倒”。无论人民法院判由被告打开房门并给原告拿钱,再由原告整治被告的卫生间或是被告打开房门和承担维修费用,由原告找人维修施工,并负责验收,这都不失为一个处理问题的好办法。因为维修别人房屋内的地方的前提是必须打开房门,法庭这样判决在执行时,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维修好了被告的卫生间,不仅排除了原告的妨碍,而且对被告也防了“漏”,以后可以大胆地使用了。这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作者:曾庆朝 王 慧 梅安生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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