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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赔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09:50 中国质量报

  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业主姜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索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姜女士2800元定金、8.6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给付1.9万余元租房损失。

  2000年10月15日,姜女士向房地产公司交纳2800元购房定金。同月3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2001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逾期90日,姜女士有权解
除合同。房地产公司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姜女士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日,姜女士交纳了8.6万余元首付款。2003年1月13日,姜女士向房地产公司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为姜女士办理退房手续。

  2003年8月,姜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地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自己不得不在外租房。要求退房后,房地产公司拒绝退还房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13.4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5600元,赔偿因不能如期入住而承担的2万余元租房损失。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合同签订后,姜女士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余款按揭,已构成违约。故不同意姜女士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房,在庭审中亦未向法庭提供房屋验收证明,不能证明该房屋在约定时间内可以交付,房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姜女士提出退房申请后,房产公司应按照约定将姜女士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姜女士,并向姜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对房产公司认为是姜女士未按期办理按揭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主张,由于房产公司在合同期内未要求姜女士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故对其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姜女士与房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退还姜女士购房款134826元及利息;房产公司给付姜女士租房损失19200元;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姜女士定金5600元;五、驳回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向姜女士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姜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依约支付姜女士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并向姜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因房地产公司未能向姜女士交付房屋,致使姜女士一直租房居住,对姜女士该部分损失,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姜女士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法院不持异议。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肖蓉蓉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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