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11号公告,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调整。公告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新制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等除外。
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同时,新规定还适用于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管理,将有效防范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为制定新规定,质检总局于2003年12月征求了WTO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04年先后在北京和广东两次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方面和企业意见。
作者:菊文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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