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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复检≠不能申请复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2:39 中国质量报

  某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厂接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其某批次产品因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品。该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向某市质量技监局申请复检。某市质量技监局将复检申请转到原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依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的规定,因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作出的产品不合格判定结论,当事人没有复检申请权,遂将申请退回该厂。该厂就其是否有复检申请权向某市质量技监局咨询,该局执法人员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能申请复检。理由是: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中规定,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而其他指标,如界限指标、污染物指标等如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此可见,因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不需复验即可作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的判定。同时,产品中微生物指标具有不确定性,即同一样品的微生物数量此时和彼时不一样,不同样品的微生物数量不一样,复检结论不能否定首次检验结论,对微生物指标进行复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对因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的检验结果,当事人不能申请复检。

  另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因此,生产者对检验结果的异议权和复检申请权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剥夺。况且,有关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能申请复检,只是规定了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而其他某些指标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应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才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显然,标准规定的仅是检验机构在对该批产品是否为不合格品的判定依据,是为慎重起见,对是否需复验作出的规定,不需复验并不等于不能申请复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微生物指标在检验中需要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误判。因此,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时,更应该允许其申请复检,而不能剥夺复检申请权。推而广之,在一些食品(饮料)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对微生物指标的判定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有关食品(饮料)微生物指标的检验结果同样应给予当事人复检申请权。(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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