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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5:10 深圳商报

  问: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票,可否用复印件作为记帐依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规定,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票的条款,旅行社为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旅行社可用返程机票的复
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同时,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税务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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