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山某实业公司对外出租公寓,但在收取租金的同时没有向承租方开具正式发票,而是使用了私人的收款收据,这种行为引起了承租人的不满,一纸检举揭发信送到了深圳市南山区地税局。该局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发现,该栋公寓的真正经营者不是某实业公司,而是该公司一名内部员工,该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向蛇口某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南山区的一栋商业住宅楼,并且对其进行二次装修后包装成公寓向外出租。该公寓共有100多间房,至检查人员调查之日为止,该员工将房屋出租给共计32人居住,每月租金为600元,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地税局对该员工的偷漏税行为进行了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的税务违章行为,限期缴纳已查补的应缴未缴营业税等税款919.88元,并处以罚款459.94元,合计1379.82元。(张彤饶伟志)
作者:张彤饶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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