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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格式合同存在六大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 13:38 现代金报

  ●问题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问题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点评意见:保险人能否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

  ●问题三:残车折归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点评意见: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问题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问题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典型条款: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意见: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

  ●问题六: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相关规定,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

  点评意见: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解除合同,这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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