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施重手重症下猛药 事故频发是管理制度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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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 10:47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鲁宁 前不久,官方公布了今年前十个月的经济发展状况,从飘红的数字看,实现年初确定的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已不在话下。然而,持续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多多少少使GDP染上了一些不协调的颜色。
针对铜川矿难的新闻评论中,《求是》杂志2004年第21期的评论:《事故频发的背后》一文颇引人注目。该评论写道:“事故频发的背后是不合理的经济秩序;事故频发的背后是不法利益分配体系;事故频发的背后是‘海恩法则’(“海恩法则”是一条从安全事故总结出来的规律,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我们且先不谈这些数据的准确度,只把“海恩法则归纳为一句话,就是“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事故频发的背后是管理制度缺陷。” 《求是》系党中央权威党刊,一般情况下,它偏重于刊登重要的理论文章,回答诸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类的宏观话题。如今,连《求是》都打破了“常规”,足见一系列重特大责任事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之恶劣、之沉重。 没错!事故频发,需要变不合理的经济秩序为合理的经济秩序;需要破除不法利益分配体系而设定合法利益分配体系;需要打破“海恩法则”而层层建立“问责”制度并坚决实施;需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制度。可倘若结合“国情”稍作理性分析,人们就不难发现,前述第一、第二条,在上层建筑改革滞后于经济基础改制的约束条件下,要想建立合理的经济秩序和设定合法的利益分配体系谈何容易——至少在若干年内做不到。至于最后一条,国内并不缺乏管理与监督的规章制度,真正缺少的是不折不扣执行规章制度的“制度和制度文化”。由此所见,第一、第二、第四条,都属于“软约束”或叫“远水难救近火”。思来想去,真正管点用的还是第三条,即层层建立“问责”制度并坚决实施。 就“第三条”——“问责”制度,改革初期就已开始尝试。25年前“渤海2号”事故,石油部长宋振明遭解职,主管副总理康世恩引咎辞职;17年前大兴安岭大火,林业部长杨钟被撤职……直至近年的吉林中百大火、开县井喷,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相继遭到“问责”追究。可正当社会各界充分肯定“问责风暴”之时,不知何为,“问责”的“风力”似乎有些减弱。就说今年下半年以来相继发生的一连串重特大责任事故,不是没有“问责”,只是问直接责任者之“责”多,问领导责任者之“责”少。 在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尚缺乏“长效药”抑或“长效药”还十分有限的现状下,“层层问责”虽不是一剂“长效药”,不能指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至少可以缓解“病情”。就此,我们的立场十分“现实”,这是基于对“国情”现状的清醒把握;我们同样不失“理想”,即我们不但不排斥而且赞同于通过体制、法制的建设和机制、秩序的培育来根本解决问题。但这需要足够的时间,于现状之迫切,必须“重症下猛药”。当前的“猛药”非“问责”莫属!为何?因为它的“利益”牵涉面相对较小,因而可操作性较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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