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权有受到必要的约束 为政府构建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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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 10:4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秋风编辑:韩晓静 不管本轮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但整个宏观调控过程始终伴随着大量的争论、甚至怀疑,则似乎是一个新现象,以至于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专门发表演讲,从八个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手段的合理性、结果的可取性等等进行辩护。种种争论和怀疑的背后,当然有利益上的考虑,比如房地产巨头们对紧缩政策的批评,及欲进入钢铁等行业的民营企业的抱
除了这种利益考虑之外,还有一种批评声音值得注意研究。经济学家吴敬琏、法学家江平近日在一场对话中指出,目前的宏观调控措施仍然存在隐忧,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调控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 宏观调控本质上是政府权力对经济领域的一种干预,而任何这样的干预,都会影响到企业、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当然也会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与利益分配问题。而所有这些权利和利益,都需要给予认真对待。因为,公平地保护每个公民、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本来就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假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对经济进行调控,则政策措施就必须具有“公共性”、“宏观性”,也即,每项政策措施都应公正地适用于一切个人和企业。 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学教科书中所说的“宏观政策”,比如利率政策、反通货膨胀政策、汇率政策,尽管人们可以对其是否能够达到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表示怀疑,但这些措施至少是合乎形式正义要求的。它至少对每个经济活动主体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它具有公共性、普适性。 而借用政府官员的说法,本轮调控使用的是“组合拳”。其中一部分是宏观部门的政策措施,比如,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扩大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以及上调基准利率。所有这些政策,大体上是普适的。 但除此之外的大量政策,则是非宏观性的。比如,银监会明令商业银行收缩对特定行业的信贷;国土资源部宣布暂停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审批,全面清理开发区;发改委调高钢铁、电解铝、水泥和房地产4个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若干部门派出督查组全面清理一些行业的投资项目,等等,所有这些措施显然不是“公共的”。 采取这样的调控政策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区别对待的一个后果是,实施调控的部门获得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诚如吴敬琏先生所说,所谓“有保有压”,往往是由经济管制部门来决定谁该被“压”、谁将获“保”。因此,调控意味着政府取得了决定部分企业生死的权力。有些部门借调控之机扩大了管制权力,当然希望继续强化调控。他们热衷于运用市场准入手段来进行“点调控”或区别对待。 调控政策具有相当随意性,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调控经济缺乏坚实而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需由法律予以明确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行事,即属越权。政府的经济领域的权力也理当如此。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权力显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人们不免疑惑:像在本轮宏观调控中特别活跃的发改委的广泛权力,是否得到了明确的授权?而没有得到正当授权的权力,自然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 政府调控仅做到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矫正机制,能够对政府部门行使其监管和调控权力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审查。政府部门可能越权行事,其不恰当的活动可能给个人和企业造成损害。如同江平先生所提出的,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确宏观调控的权限和操作程序外,还要设立“公权行使的救济手段”。比如,某些项目已经得到地方政府审批,但到宏观调控之时,这些项目却被迫停止,由此所导致的损失,地方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补偿?显然,法律还应给予个人和企业就调控措施之合法性提起诉讼的权利。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