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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传贤:公司法在证券市场难以实施是谁之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4:03 新浪财经

  郭传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过了10个年头,但其关于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至今得不到落实,谁之过?在股市低迷的今天,有关部门是不是需要对照《公司法》重新审查一下自己的工作,使之回归到《公司法》的框架内。以下是我学习《公司法》认为没有得到落实的部分,请大家来斧正。

  一、《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第二款,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四)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能上市的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就是说,不经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能上市,如现在的发起人股份。发起人必须认购一部分“公司”发行的股份,且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五。没有自动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发起人也没有不认购就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

  现在的做法是,发起人从来不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总是将原来的股份数量自动转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不是违法,大家来评一评。

  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人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现在的做法是,券商余额包销制度,剥夺了投资人要求返还股款的权利。

  三、《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有认股人组成。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现在的做法是: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后,根本不履行公司组建程序,不召开创立大会,且发行后半月左右就上市交易,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的结论是,现行的股票发行的做法,明显有违《公司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公司法》,对照《公司法》的要求,对现行的股票发行办法进行改革,使之回归到《公司法》的框架内,不要再给发起人以少量资产控制大部分股权的特权,还投资者以公平。这一特权的存在,是股市众多矛盾产生的根本,如:股权分置来源于他;大股东无节制圈钱来源于他(圈钱再多,无损其控股地位,且他只有圈钱才能获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无人节制来源于他;公司盈利大部分被其夺走,投资高出数倍、几十倍的一般投资者只能分的少量利润怪现象来源于他;如此种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请,并远离这个市场,不改革,我们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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