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与法律敬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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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0:05 第一财经日报 | ||||||||
中国有个成语,叫“始乱终弃”,指男女关系方面不严肃,先加以玩弄,然后像脏鞋子一样丢掉。当然,这里的始乱终弃并非大问题:如果无知少女因此而失身并怀孕,只是个别少女受到伤害的问题。但在股市这个地方,始乱终弃就很可怕了。 股市这个地方新鲜事物层出不穷。按主流经济学家的设想,最好是天天结婚,每日过年。主流经济学家最近又有新招——混业之声甚嚣尘上。所谓混业,就是允许商业银行做
有朋友会说,欧洲也搞混业。但我们与欧洲可比吗?两边的情况实在是大相径庭,甚至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新经济之后,德国关闭了创业板(不是政府关闭,而是交易所难以维持)。德国主板两年没有新股上市。欧洲还有很好的社会福利,股民倾家荡产又何妨?此外,尽管欧洲一直是混业,但欧洲股市远不如美国股市来得凶猛。六十多年来,虽有分业的约束,美国股市还不照样横冲直撞,指南打北,指东打西。可见,混业并不一定是决定因素。股市是一种文化,股市是美国文化——股市就是尔虞我诈,与真、善、美无关,更不因混业而繁荣。 倾城巧笑如花面,艳歌无闲声相继。主流经济学家总是以欢快的面目出现,总是以胸中自有雄兵千百万的气概出现。但是请问,我们哪一次不是上他们的当,受他们的骗?他们鼓吹过精神原子弹,经济原子弹,股市原子弹。但请问,独立董事如何?公司治理如何?股份制如何?机构投资者如何?现在又有人要搞混业问题,那么混业又当如何? 其实,无需高深的知识,就可以发现混业的问题所在——混业情理上不通,逻辑上不通。银行要到股市来,应该是有机会才来。长期以来股市低迷,银行为什么还要到股市来乱跑?其实,不是银行要来,而是银行中的某些人要来,因为有利可图。券商和基金的高管人员都有丰厚的报酬,而且是旱涝保收。券商亏损惨重,基金亏损惨重,客户保证金被挪用,但有多少高管人员为此承担任何责任?高管人员照样的骏马任骑,高位任坐。既然如此,怎能不让银行的同志看得眼热心跳呢? 即便混业不是饮鸩止渴,即便混业是玉液琼浆,我们也应该先修改《证券法》,然后再搞混业。《证券法》第六条说得很清楚,要分业,不要混业。有人会说,美国也搞混业,1933年前搞混业,1933年后搞分业,1999年后又搞混业,而且搞的是热火朝天。但美国也还是先改法律,再搞混业。美国1933年推出《格拉斯法》,搞分业经营,直到1999年,用了66年的时间才推倒了《格拉斯法》这个壁垒。请问,我们今天是更像美国上世纪30年代,还是更像美国今天。 我们的股市环境与美国的股市环境可比吗?恐怕不可比。美国有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金,美国国会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Protection Act),为投资者设立了保险基金,我们有吗?美国的券商是私人的,很少有监守自盗的情况——偷自己没有意思。证券法的核心是反欺诈和侵权的问题,除了《民法通则》内的寥寥数语外,我们这里即无侵权法,又没有多少判例或司法解释。真不知道《证券法》在实践中如何操练。 再有,如果法院、法官没有道德权威,披露了又有何用?不错,美国法院也并非一片净土,但美国的联邦法官是好的或比较好的。美国联邦法官有道德权威,可以基本稳住阵脚,清理残局。股市是你死我活的游戏,没有称职的法官居中断案,如何得了? 我们总是强调中国特色,在法治方面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总是强调时机不成熟。但在股市这方面为什么就准备就绪?股市为什么要抢跑?股市抢跑会有什么结果?其他行业要宏观调控,但股市为什么就要大干快上? 混业到底好不好,美国那边也没有定论。美国1999年推出混业,但也是混水摸鱼。一是假借全球化之名,以壮大美国券商、发展美国股市发展为名,将混业兜售给国会议员。再是,2000年前美国股市来了个小小大跃进,美国全国上下都被股市冲昏了头脑,以为美国股市是战无不胜的,以为美国经济也是战无不胜。如果换在今天,美国国会是否会通过法律为混业放行,决对不是一个定数。 主流经济学家昏鸦似地叽叽喳喳,喋喋不休,以天才、超天才自居。而法学家们却是欲言又止,连禅语也不愿意打,总是绕着雷场走。放眼望去,神州大地何处没有法学院,凡有点规模的大学都有法学院或法律系。法学家更是遍地英雄下夕烟,但他们大多保持沉默。真的“沉默是金”吗?恐怕不是,他们是在那里装聋作哑。法学家是要有智慧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这是法学家的智慧,也是我们民族的智慧。可惜,果然是大限到了,所有人都是在劫难逃,沉默者也在劫难逃。一个民族的无望也就在于此。中国的法学家们,请勇敢地说几句真话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