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含义我们根本就没搞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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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3:23 中国青年报 | ||||||||||
岳建国 几年来,美国微软公司一直没能走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到起诉的阴影。新华网8月27日报道,包括旧金山和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城市政府8月27日联合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控告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正当利益。而几个月前,欧盟委员会针对微软公司将媒体
这则新闻让我再次思考早就产生了的一个观点:我们目前理解的“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发源地——西方国家所说的垄断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从一般公众的使用范围上看,一说到垄断企业,我们立刻就会想到指的是电力、石油、自来水、供暖、银行、保险等由政府直接投资经营、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许他人插手的国有企业;立法专家们也有这样的倾向,如2003年10月由我国商务部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中,就将上述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称为“行政垄断”。但美国的反垄断法中根本就没有“行政垄断”一说,他们对反垄断的定义是:禁止企业间订立损害竞争的协议;控制企业合并规模;对已经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 具体地说,西方国家内被揭发、起诉、罚款的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都是毫无政府背景的私人企业。他们被起诉的罪状,与利用政府权力独霸资源,让消费者失去选择权这种现象毫无关系。如微软公司,他们只是在自我奋斗中,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或某些优惠消费者的办法(如“买一送一”式的“捆绑销售”,这种现象在我国还有可能受到称赞),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了过大的覆盖率。至于像我国电力、石油等属于“政府生意”的国有企业,那些国家可能一个都没有,法律根本就不允许其出现。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样的经营行为根本就不是“垄断”的范畴,而是政府公然、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限制,《反垄断法》根本无能为力,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来实现。 西方人为何要制定针对私企的《反垄断法》呢?他们认为,当私有大企业的产品覆盖到一定范围时,就会在消费者中产生不得不买的效果,这时,大企业就会一改“让利”做法而放心地抬高价格,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单靠大型企业的发展是危险的,这些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优势的大企业有能力不断提高自动化程度,这种做法不利于解决社会就业压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中小企业正是劳动力相对密集的产业。再说,大企业都是由小企业成长起来的,如果任其压制小企业,大企业就不会继续增多。 如果不把“垄断”的真正词义搞清楚,我们就不可能制定出真正科学、公正的《反垄断法》。因此我建议:对现有电力、电信等国有企业独统市场这种现象,我们今后不再使用“垄断”一词。如果我们必须要给这种经营方式取一个名字,那就叫“计划经济的堡垒”吧!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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