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 是否也该引入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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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8:02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文/联响 这两日,雅典奥运会正如火如荼。在举国上下都为中华健儿顽强拼搏、频传捷报而击节赞叹的同时,也有部分项目意外失利的消息让人们扼腕叹惜。中国女足在小组赛中就被淘汰,体操男队、女队场上失误不断,男子羽毛球选手相继落马。也许,因为这些项目原先都是被国人寄予厚望的夺金亮点,“爱之深,责之切”,不少怀疑、恼火、指责都接踵
8月19日,《解放日报》奥运会特刊发表评论《要有问责制》,可能是这些声音中最严厉的一种。文章提出,“不是什么失败都是可以用‘付学费’来搪塞的……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提倡建设责任政府,一个相关的要求是建立问责制……譬如,把这样一位没有国际大赛经验,也没有任何女足执教经历的年轻教练,火箭似地推上中国女足主帅的职位,是否要对决策者追究责任?这几年,中国足协对女足到底提供了多少实实在在的支持?问责应该落到实处,而不是轻描淡写。女足如此,对一些反响大的失利项目进行问责,也自不待言。” 女足,曾是全国人民心头的骄傲,这次在出征前信誓旦旦要进入四强,最后一场未赢、惨淡出局,反差之大,让关心和热爱中国女足的人为之心痛。体操男团被冠以“梦之队”,但赛场上接二连三的失手,已经不能简单地用“临场发挥不佳“、“心理紧张导致失常”来解释。一个人两个人出现失误尚可理解,但如此大面积如同梦游似的失常,应该是赛前应对准备不足所致。对这些结果,的确应当深刻反思,总结教训。每个运动队都花费了国家不小的投入,肩负着征战国际赛场为国家和民族争光的重大荣誉和使命,不该失误的失误了,当然不能以轻飘飘的一句“给年轻交学费”了事。同时,作者也将问责的对象说得很明确,并不是在一线尽力苦战的教练员、运动员,板子应该打向那些负有决策权的体育官员。对文章中的这些观点,我都表示赞同。 虽然,我国的体育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部分行政运作的特点,使其在责任和义务的区分层面具有了问责的可能,但是,竞技体育能否像行政体系一样引入问责制度,我认为仍要打上一个问号。 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是对能否问责首当其冲的疑问。残酷激烈的竞争世界里,影响最后名次和成绩的因素众多,不仅要凭借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竞争对手的实力,还有种种不可预料的瞬间偶然因素。因此,问责的要件本身许多时候就难以准确判断、区分———究竟是偶然的紧张失误,还是一贯的心理素质薄弱?究竟是平时的训练水平不够,还是对手发挥得太出色了?如果单纯以名次论英雄,名落孙山就难逃问责,这种成王败寇的功利性竞技心态,不仅对运动员、教练员来说不公平,对真正体育精神的弘扬也是极其有害的。 即便区分得清楚,有一两名失职者站了出来引咎辞职或受到上级的惩戒,这与现代民主政治中的问责制也并不是一回事。曾有专家在杂志上撰文指出,“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要有严格的职责划分,政务应该公开和知情,立法机关应该成为问责的主体,并有多种方式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利,例如进行独立调查,举行听证会,开设代表与公众之间的电话热线等。”那么,再来看看我国各项体育事业的运作现状,如果真的要问责,谁来问责、问责谁、怎样问责,哪一项具有明确而严格的制度性要求呢?专家断言,如果不能跟进以根本的制度保证,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我以同样的理由担忧,因为部分项目竞争失利而由舆论发起声讨,然后有一两个责任人去职或受到相关处分了结,人们若以为这便是体育界引入了问责,这不仅是对一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误解,更有可能掩盖了领域内一些体制、机制性的痼疾,错过痛下决心的诊疗时机。 尽管如此,我对“问责”动议的提出依然感到欣喜。上世纪80年代,中国奥运代表团在汉城奥运会成绩低迷,某作家在电视机前看得郁闷,一篇直抒胸臆的杂文《你们是怎么搞的?》,不单引起了社会反响,还惹起有关方面一阵不小的反应。如今,舆论不仅要问“怎么了”,还要追究“问责”,而且,大概也不会有什么人会为此紧张、气恼、上火了。这其中的变化,应该也是社会整体民主意识进步的一个证明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