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ST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653)日前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福州市商业银行起诉公司贷款350万元人民币到期未还一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偿还原告本金350万元、利息及罚息29.53万元,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2.88万元;原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欠款550万元一案,经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归还原告本金550万元及199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4.66万元。(黄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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