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了,药品价格的管理如何配套?上海市物价局昨晚发布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改革方案,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改革后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则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处方药的要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药品销售实行分类利润率,对新药、专利保护药品的销售费率和销售利润率可适当放宽。
该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确认统一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均为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据此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价率变化等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和指导。
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办法规定要建立明码标价、药品零售价格公布、药品成本和价格监测、药品价格专家咨询等相关制度。对越权定价、突破销售成本费用率、利润率或流通环节差价率定价和各种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记者陆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