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29日 09:41 投资导报
面对眼花缭乱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有的夸大宣传,说得天上有,地下无的感觉,但实际的效果却远非如此,开发商是否要对此负责任呢?亦或如某些开发商而言,那是广告又不是合同条款,不用负责,那就错了。根据1999年6月30日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预售房地产的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公开展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应对其销售的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构成虚假广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将其告上法庭。 二、房地产开发商对已预售的房地产公共设施部分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已预售的房地产,其公共设施部分,如公共的花园、泳池、绿地、雕塑等,交房时应和预售书的内容大体一致。否则,即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4/5以上的同意。”因而,房地产开发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小区的整体规划一旦完成并对外公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即视为要约;当购房者同意签定购房协议时,即构成承诺。房地产开发商即应对此负上责任。如果最后交房时货不对版,可能引致诉讼。 三、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房屋质与量予以保证。 商品房的质的问题是前几年投诉最多的问题,最近几年投诉似有所下降,房地产开发商也在质方面狠下功夫,已初见成效。不但追求商品房的质要让用户满意,而且特别注意大社区开发、大配套、环境绿化、人文景观等的情感方面的投资,使得深圳的房地产朝着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在全国走在前列。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报建、审批、验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与此同时,商品房在量的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如买到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的面积不一致,俗称“缩水楼”时,怎么办?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建筑面积新的测绘标准,有关方面应根据新的标准予以测绘,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同规定的面积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面积差额部分的款项。 再有房屋的实际层高与合同规定的层高不一致,怎么办?楼宇的层高从哪里算起,最近在香港地产界刮起一股旋风,市民纷纷要求政府出台对层高问题的统一规定。而在中国内地现阶段还罕有该类事件的投诉,但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有些发展商也意识到该问题,其预防措施是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写上:“购房者所购楼宇的层高以实际交付楼宇的层高为准。”这种做法不妥当。 四、房地产开发商的迟延交房会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 房地产开发商迟延交房,是现今较为严重的一个问题。开发商迟延交房达一定的时间,即可导致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迟延交房的时间由原来的60日改为现在的法定的90日,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很多开发商即利用这一点,在合同附加条款中将该日期延长至若干日,如:有的延长至365日,因此,购房者应谨慎细读合同附加条款,一旦签署,即予以生效。 房地产开发商也应根据工程进度的情况,定一个合理的交房日期,以免时间定得太紧,使自身处于被动状态。如:罗湖区翠景花园有购房者因开发商迟延交房起诉开发商,法院判购房者胜诉。 最近,深圳市建设局颁布了新的工程验收办法,新的规定对工程验收较以往严格,工程验收程序也变得更加复杂,房地产开发商及购房者都应对商品房能否按期交付使用予以更多的关注。
|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