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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27日 14:19 中央电视台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消费结构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医疗、商品房、美容、旅游等成为消费的新热点,而同时,在这些消费新领域,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浙江的实施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了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浙江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于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医患关系、商品房、电信服务等敏感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实施办法中对医疗机构的最基本责任和患者的知情权、获偿权做了规定。比如规定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 对于商品房纠纷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比较严重的问题,新实施办法规定凡符合五条退房条件的,经营者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对退房时如何计算价款等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增加了经营者的责任。 关于精神赔偿问题,新实施办法规定因为经营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就应当给予消费者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新实施办法还对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限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对乱收费现象,规定其承担加倍返还责任。 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退房责任:(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四)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办妥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等外部环境和配套设施与承诺不相符的,因国家建设需要改变规划的除外。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介绍说,“我们国家消费结构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比如医疗纠纷、商品房、美容、旅游等消费方面成为热点,也是难点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浙江的实施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了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宋树涛认为“它体现了我国民法和消法的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据了解,这一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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