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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27日 11:36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杨良敏北京报道 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的法规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研究和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原则。 在11月25日召开的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和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联合主办的“WTO、企业发展与公司治理原则研讨会”上,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李维安教授做主题报告时说了上述一番话。 李维安说,公司治理原则作为指导企业公司治理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增多,不仅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像印度、巴基斯坦等众多发展中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指导本国公司进行有效治理的公司治理原则。 他说,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构筑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是,目前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对公司治理机制有法律保障作用的公司法,明显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仅靠这样的法规制度,在快速变化的经济实践中,很难有效改善公司治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已成当务之急。 他说,近年来,伴随改革的实践,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法学学者们则在研究和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然而,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他提醒说,目前国内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制衡关系,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三会”的治理结构来研究和实践,有可能会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结局,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企改革的倒退。因为只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难以解决现实中公司治理的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权力制衡只是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公司治理不仅仅是“静态”的治理结构,还包括“动态”的运作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因股东类型、行业特性的不同而千姿百态。衡量其有效与否的标准是惟一的,就是能否实现企业的决策科学。 他说,公司治理原则中,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董事会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超前性和主动性,在公司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今后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将成为公司治理原则的核心主题。同时,他认为,被称做治理文化的公司的经营、宗旨、理念、组织氛围、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等等非正式制度也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率,其建设势在必行。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就李维安提交由其主持的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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