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直未披露大股东巨龙集团1998年用于认购公司配股权的资产有“双重身份”,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山东海龙高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董事会今日就此发布公告。
山东海龙大股东巨龙集团在1993年底将所属短丝分厂等单位的资产划出组建银龙公司,1995年,巨龙集团决定停止运转银龙公司。1998年7月,巨龙集团将短丝分厂的经评估并经山东省国资局确认后的资产用于认购山东海龙的配股权,但巨龙集团一直未办理银龙公司的注销事宜,山东海龙也一直未披露此事。
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山东海龙1998年配股说明书上签字的原董事长朱群玉,副董事长闫树云、林京湖,原董事马晓春、崔云波,董事刘金波、王利民、李月刚、张志鸿、崔全华、蔡云奎分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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