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出的假币就要没收 银行咋不替老百姓想想

2000年11月22日 05:50  中国青年报 

  一位姓张的储户取款仅仅1分钟后,再将这1万块钱存进银行时,居然发现了一张假钞,并且假钞被理直气壮的营业员罚没。这是发生在北京中关村一家银行的事。

  “我刚刚把款提出来,就接到公司的电话,说不用这笔钱了,我马上就要求存款。”张先生解释说,“这沓钱上的十字封条还没来得及打开,甚至我都没有离开1米等候线,这些情况银行的监视录像都记录下来了。明明是从银行里取出了伪钞,凭什么这个损失得我认了呢?”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与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假币的处理办法,“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但并没有就储户损失的弥补做出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人士就此解释说,《条例》只能就人民币的管理做出宏观层面上的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还是得由各家银行自己规定。那么各家银行就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当记者来到一家银行的光明桥储蓄所,问到银行出来的伪钞经过储户又被银行没收了,储户的损失由谁来弥补时,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回避说:“我们也很同情,但同情归同情,我们还得按照制度办。”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人士建议说,“这位姓张的储户完全可以根据《条例》以及相应的其他法规对该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情况属实,监视录像的记录也能证明这一点,他完全有胜诉的可能。”

  最近的一则新闻则更加剧了人们对此类问题的担心。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宜昌枝江市农业发展银行从营业款中发现有可疑的第四套百元券人民币,经调查,从该行出纳员董某的抽屉及营业款中共查出百元券假钞1790张。这笔17.9万元的巨额假钞“经警方和银行联合确认,无一张假钞流入社会。”

  但遭遇过“取出假钞问题”的张先生则担心:“在银行的内部操作环节上混入了假钞,如果这些假钞又不幸被储户取走,那么这笔损失由谁来承担,难道只能是储户自认倒霉吗?”现在他每次去银行取款,都要求营业员逐张逐张验一遍,他说:“我存钱的时候,银行都得验一遍保证存进去的不是假钞,凭什么我取款的时候,就得相信银行不会给我提出假钞呢?”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人士认为,“从银行里取出假钞不能说绝对没有,但总体上说,只是一种极个别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能够得到确认,那就表明该银行违反了有关的规定,储户完全可以对该银行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宜昌枝江市农业发展银行这个出纳员的行为,则已触犯了《刑法》,属于比较极端的个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则认为,对此类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储户取出了款,离开了营业厅,封条也已经拆开了,这就很难说了,因为储户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她)手里的伪钞就是从银行里取出来的。但是像张先生碰到的这种情况,封条还未打开,及时退回去并发现了假钞,我倾向于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本报记者 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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