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透视--虚假广告责任该由谁负?

2000年11月21日 14:21  法制日报 微博

  律师:

  去年在某报纸上看见一则广告,某咨询公司(广告主)可以介绍一个加工定做木箱的合同,加工5000套木箱,每套330元,共165万元。我是已下岗一年多的人,按广告提供的地址找到某单位(广告主),他们收1万元中介费,负责将我介绍到一个国营企业签订合同,签约单位让我先做3套样箱进行质量检查,并对样箱封存7天,合格后给我付30%的预付款。我按合同约定做好样箱送到那个单位,7天后取预付款时,他们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我以这个国营单位违约为由告到法院。法院送传票时发现这个单位已人走室空。经查询,这个国营单位营业执照是假的,我找到广告主某咨询公司,要求退中介费、赔偿损失。他们说:“我们也是上当受骗者。”不同意退费、赔偿损失。目前,我已损失3万余元。请问我该怎么样挽回已有损失?

  张实福张实福:

  首先,你应该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伪造假营业执照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再者,对收取中介费的某咨询公司(广告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你所付的中介费用,还应当对发布虚伪广告的某报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

  我国对这种广告欺诈做了民事上的法律规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你提供的情况,我分析,某咨询公司(广告主)如果事先知道与你签约单位用假营业执照就是共同犯罪,如果不知道是假的而是对假营业执照没有调查清楚即提供中介,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报社承揽广告业务,按规定,应审查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和真实身份,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你可以依法律规定,再到某咨询公司和报社协商,如果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律师王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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