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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7日 08: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因对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持有异议,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是,驳回青岛国货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青岛国货仍对担保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担保借款风险开始显现。 据悉,青岛国货、山东省即墨市五交化总公司于1998年3月13日与中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00万元,青岛国货在本次担保合同中就保证金额、保证期间及在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了约定。1999年2月1日,青岛国货收到催收贷款通知书,被告知五交化公司600万元借款已逾期。 在一审诉讼中,青岛国货作为被告对原告中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及保证合同提出异议,称公司在为五交化公司提供担保时未见到借款合同,且不知五交化公司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五交化公司与青岛国货所联营的金华商厦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免除担保责任。一审认为,中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行(原告)与青岛国货(被告)、山东省即墨市五交化总公司(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据此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五交化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被告五交化公司偿付自1998年3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借款利息;青岛国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青岛国货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原审判决,依法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二审审理期间,中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行已将截止2000年3月21日的债权本金600万元及应收逾期利息、应收催收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故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成为新的债权人。二审以同样理由驳回了青岛国货的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国货有关律师表示,五交化公司作为一家老国企,目前经营状况衰退,但仍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青岛国货虽负有担保连带责任,不会累及太多。但据了解,青岛国货担保借款金额远不止600万元,此次担保风险的出现,对处于经营困境的青岛国货将可能是雪上加霜。(记者 赵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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