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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制度--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6日 16:54 和讯 homeway

  众所周知,“三公”原则是我国证券市场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又可以说是三大原则的核心,而公开原则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要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应当披露的各种信息,只有建立在信息真实准确基础之上的证券市场才是更为真实、更有效率的市场。日前,有关在主板上市公司中推行季报制度的政策取向显然是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言更是一种制度上的保障。

  季报制度的实施客观上将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应该说是比较差的,而这也是目前市场投机氛围较为严重的症结之一。从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季报制度的实行在客观上有利于改进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来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披露过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除了固定的年报和中报信息披露之外,应该随时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变化的信息予以及时披露,但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比较注重固定信息的披露,而忽视临时信息的披露,故意隐瞒或拖延临时性信息的披露,这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就相对较弱。造成这种结果的责任原因当然主要在上市公司本身,但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也的确存在一定问题,如中报和年报固定信息的披露时间间隔相对较长,客观上给不负责任的上市公司造成隐瞒重要信息的时间差,而季报制度的实施至少在时间间隔上减小了上市公司隐瞒信息的空间,增强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时间要求。

  第二,信息披露对象存在选择问题。今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即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能选择披露对象,就是说凡是向市场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均应以公开的形式向公众发布。不可否认,这种信息披露的对象选择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除了机构投资者和专业分析师借助实地调研和专业背景的优势,使其对上市公司的分析更为深刻、准确之外,许多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时仍普遍采用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而这类信息是不可能对中小投资者公开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正是提高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的最大障碍,而季报制度通过增加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频率,可以降低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信息、关联交易方面的滞后性和不对称性,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判断趋于准确。

  第三,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在今年上交所中报总结工作时明确提到在中报披露过程中仍然存在披露内容语焉不详、关联交易披露避重就轻以及四项计提理解偏差等问题,应该说上市公司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往往采取淡化处理的措施,只求在形式上满足相关要求,并未完全透明地将应当公布的信息公之于众,季报制度的实施虽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这种现象,但在制度上将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客观上必将促进信息披露的透明性。

  从问题公司入手有助于减少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从目前拟实施的季报制度来看,实行的顺序是,首先要求ST公司必须实施,同时提倡绩优公司主动实行,然后根据市场反映逐渐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公布季报的信息披露制度。

  应该说,这样的实施顺序是有相当的合理性的,因为对于业绩稳定、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来讲,增加信息披露频率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对于一些业绩差强人意、又缺乏稳定性,特别是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相对较多的上市公司来讲,增加季报信息披露制度显然就并非易事了,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目前上市公司的投机炒作主要集中在绩差重组类个股,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建立退出机制,因此上市公司目前的“壳”资格基本都有保障,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上市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封闭了这类公司股价的下跌空间,而另一方面又使其具备了资产重组的想象空间,事实上许多机构投资者也正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重组题材对绩差股大肆炒作,造成股价严重偏离其内在的投资价值,成为导致目前市场整体泡沫水平高企的直接原因,而这种重组题材的产生恰恰是信息不对称的直接结果。

  显然,首先强制ST公司实行季报制度,就使其重组的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中小投资者可以相对及时地了解到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和重组进程,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机构利用重组题材炒作的空间,而这类个股投机氛围的降低必将大大降低整个市场的投机炒作氛围。相反,绩优公司的业绩也更加透明,企业的成长性也可以把握得更为准确,投资者可以相对真实地区分优劣,有利于逐步引导和形成证券市场的价值型投资理念。

  提高市场信息有效性还需形式、实质并重

  可以说,任何一种信息披露制度都只是一种监管形式,因此实行季报制度也只能是从制度空间上压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可能性,而真正使信息获得充分、有效地披露则需要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这才是治标之策。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固定信息(中报和年报)和临时信息(重大事件等)的披露要求也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不能完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质性披露,特别是临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性与市场信息有效性的要求相比存在更大的差距,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关联交易、投资收益等财务信息披露也不够具体,而监管机构相关的具体监管手段对这类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彻底现象又缺乏较为深入的调查和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造成目前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缺陷。

  由此可见,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只是提高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第一个层次,更深的层次应该属于在制度建设基础之上的监管手段建设,只有监管形式和实质并重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真正确保市场效率的提高。(华夏证券/银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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