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长不为民 贪污受贿被判刑

2000年11月16日 14:05  扬子晚报 

  行将退休的泰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王樵生做梦也没想到,等待自己的将是20年的铁窗生涯。

  现年58岁的王樵生早在担任泰兴市十里甸乡党委书记时,就开始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作“安排”。1995年至1998年间,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他人索取和收受财物达22万余元。他在大肆索贿、受贿的同时,又“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巧立名目贪污公款14万余元。11月14日,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兴市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对王樵生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7000元。(陈军桂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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