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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6日 10:49 中国经济时报
1988年潘虹在几乎没有酬金的情况下,为上海霞飞日化厂拍摄广告,引发了纷纷议论。随后以影视明星为代表的名人纷纷进入广告领域并所获颇丰,“美的”因百万元买巩俐一笑,还成为广告界推崇的范例。 但前一阵子,濮存昕、巩俐却因为拍“盖中盖口服液”,被广东佛山的消费者告上了法庭。名人做广告究竟有无责任和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呢? -名角各有所想 吕丽萍(曾拍过某方便面广告):演员嘛,完成广告内容规定给她的任务就行,应该没有责任。“盖中盖”一事跟巩俐没有关系,这是厂家的问题,巩俐是受害者,照理她还应该找厂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 六小龄童(拍过某防盗门广告):做广告首先要了解这个产品,尤其要知道厂家有没有信誉。因为观众就是冲着你名人的名气来的,你就要对喜欢你的观众负责。盖中盖广告找了好多名人做广告,有人都在笑话是不是名演员都缺钙了 马季(为某酒品牌做过广告):现在的广告,厂家虚伪宣传的多,有的药和保健品广告更是宣传过头。不过有时候演员还真难做到对广告词的内容负责,反正很难说。 范冰冰(某儿童口服液代言人):别人的事不好说,因为广告本来的目的就是做宣传。不过我以前拍口服液广告去厂家了解了情况,也服用过,我至少要保证广告不会给我带来麻烦。 侯耀华(拍过某酒品牌广告):作为一个艺人用希望工程来打广告是很恶劣的,巩俐会不会演戏大家都看得出来。我看巩俐不是缺钙,是缺钱!-专家:社会责任和道义重于金钱 记者先后采访的著名策划人叶茂中、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凤军及国际广告研究所副所长张树庭,也表达了他们的观点。 刘凤军明确表示,名人理应对其在广告中传播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他说,各类名人从其所做广告中获益匪浅,不但获得了丰厚的报酬,同时也宣传了自己。 在我国,《广告法》中虽严令禁止虚假广告,也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但却未明确规定名人广告中名人的连带责任。但是,若将名人广告中的名人视作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延伸或组成部分,那么,名人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信息虚假仍为其传播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如此,从伦理道德和社会舆论来看,伦理道德和社会舆论也监督甚至约束着名人应自觉应承担自身所代言的品牌信息的责任。这样,名人出于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的考虑,在为品牌代言时也必然会慎重抉择。 叶茂中认为,名人在广告说的话应理解为广告词。也许消费者不好接受这一事实:一些为某品牌的化妆品做广告的国际巨星,实际上并不使用该品牌;但他们与住不起但却为豪宅作宣传的明星一样。只是如果广告中出现的是普通人,受众就不会将其所说的话当真;如果是名人,受众倾向于认为他在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也是厂家希望达到的目的。 因此,名人的道德感、自律性应该更强,时刻记住一位广告人的名言:广告人要将消费者当做父母、太太、孩子,不该欺骗他们。 张树庭说,此问题应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名人做广告如果只是出镜头,应视为在演戏;正如演员不必为所扮角色的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一样,名人也不必为所说的广告词负责。 厂家找名人做广告是为了提升知名度,影响受众;至于要求名人必须使用过所推荐的产品是苛求。对于濮存昕有没有儿子、其子服未服用“盖中盖”的责问,应视为观众的“爱之深责之切”。 从广告角度来看,濮存昕没有错误。但名人担负的社会道义责任,要求其有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有些名人做广告签名,则应视为其本人在作推荐,如出现问题,应视为共同欺诈。 与名人做广告,得到钱也遇着麻烦形成对比的是,今年全国高考四川文理科第一名,双双谢绝了两家欲开价10万元邀请其拍广告的企业。 濮存昕一面声明在“盖中盖”广告问题上自己没有错;另一方面决定从现在起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不再接新的广告,给多少钱都不做。当然,公益广告除外,而且不久就拍了一个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本报记者/朱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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