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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转让:上市公司的拉弹簧游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2日 15: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品牌价值像弹簧,大股东想拉多长就有多长。”用这句话来形容近来发生的一系列大股东将品牌卖给上市公司的做法恐怕是再贴切不过的了。

  进入2000年以来,大股东变卖品牌商标之事骤然多了起来。先是A公司的大股东,于4月将公司商标以1.2亿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6月,B公司大股东紧随其后,宣布以3亿元的价格将公司商标卖给B公司。第三家是C公司大股东拟将公司品牌拟以6.6亿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该项交易金额相当于C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的一半,不过因市场反响太大而暂告流产。第四家是D公司大股东最近欲将公司商标卖给D公司,10月30日,双方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合同》。系列商标共24个转让价格为32697.20万元,此笔无形资产交易额占D公司净资产的35%。

  几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品牌商标的变卖,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一是大股东长期拖欠上市公司应付款,其品牌商标的无形资产在作价转让给上市公司时完全以大股东意志为转移,形成所谓以品牌商标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的“弹簧效应”。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长期“三不分开”,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从而在上市公司帐上形成巨额应收款。大股东由于自身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不愿意或无力以现金偿债。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抛出了以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来抵债的障眼术。

  二是将品牌商标无形资产本应归属上市公司的部分也算到大股东名下,不仅品牌商标成了大股东手中的“弹簧”,上市公司也成了大股东手中可伸可屈的“弹簧”。

  在几项品牌商标的转让中,似乎A公司商标归属是最没有争议的,A公司大股东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商标权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其商标的无形资产主要应该归上市公司所有。为什么呢?首先,商标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谁先为商标命名就归谁所有,而是应该归其价值的创造者所有。其次,A公司商标之所以价值不菲,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司上市,大大地增加了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也就间接增加了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第三,即便集团公司要享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也只能享用上市公司没问世之前的那一部分,按那一段时间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进行切乎实际的评估。怎么能像A公司大股东所做的那样,不问青红皂白,采用现值收益法,将商标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归A公司大股东一家所有呢?而A公司也确实像大股东手里的“弹簧”,大股东说商标价值该怎么算就怎么算,决不说半个“不”字。

  在B公司商标专有权购买案,尽管大股东声称对出卖的商标、品牌拥有所有权,但查阅相关公司历史资料得出的结论却不尽然。在1993年B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着“本公司从国家商标局依法获得33项注册商标,主要有:***牌、**牌、**牌等”。在公司上市书中也说明“‘***’作为家喻户晓的名牌,已在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和社会信誉,是本公司宝贵的无形资产”。如今要上市公司掏钱了,大股东又换了另外一种说法,在C公司品牌所有权购买案中,某某评估公司称其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依据的分别是C公司工业区厂房租赁项目、“**”生物肥料生产项目和“**”生物药业生产项目以及某高速公路一段的投资项目。令人吃惊的是,“**”生物肥料生产项目和“**”生物药业生产项目是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居然也成为大股东品牌的无形资产了。而且,在第一大股东回避议案表决的情况下,其它大股东居然全票通过,这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屈能伸的“弹簧”特性表现得真是够充分了。

  至于D公司的商标,即使上市公司要购买,同样也有一个商标所有权如何公允界定的问题。以1999年度为例,D公司支付的广告费高达4634.2万元,占同期广告费用总额的70%,而母公司才承担了30%。同期,D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计1270万元,占同期营业费用的6.12%。公司估计从2000年起,每年支付的商标费将超过3000万元。就算当初公司品牌注册的费用是母公司投的,但公司上市后,广告的支出、培育品牌的主体都是上市公司,最后商标的所有权却百分之百归母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要每年掏出数千万元使用费,如今更要斥巨资购买所谓“所有权”。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些重大无形资产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资源的掠夺。上市公司大股东像拉弹簧似的所谓品牌商标转让明显损害了其它股东的利益。目前,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亟待相关法规的规范,不能再由大股东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了。(何晓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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