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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1日 14:38 羊城晚报
尽管不少权威人士都把创业板面世时间定为明年一季度,但业内人士依然认为,创业板的面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推出创业板的难处在哪里呢? 难处之一是市场定位问题。创业板原来曾设想是高新科技板,上板先决条件是经过“双高”认证,身份问题得以确认,法律障碍也不多,因为原来修订《公司法》已为创业板留了一个“接口”: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条件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但是,现在高科技板变成二板或创业板,上板公司可以是中小型成长公司,也没有盈利条件,资本规模限制较少,抵抗风险能力当然也小,创业板设立在立法程序上无法绕开《公司法》,还要修改有关中小型企业上市条件再呈全国人大审批,这首先要统一各方面法律专家的意见,意味着法律的多次修改,时间上就不能太仓促,当年《证券法》也是历经修改才面世的。 难处之二是股份定价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也有一个招股过程,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发行公众股,然而由于发起人股份的流通时间只锁定一年,理论上一年后股份便可流通,这就有个同股同价问题。《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与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款”,因而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股东,按道理在招公众股之前应按相同的招股价以现金或资产认购股份,这样才符合同股同价的条件,但发行价是事后定的,如按15元一股招公众股,发起人以资产按15元折一股,原来的总股本缩小15倍,未必符合发行后总股本2000万股须在以上的条件,一些小规模公司便不够条件;如果发起人股以评估后净资产1元折为一股,一年后可流通,时间间隔太短,基本可理解为与公众股同期发行,与至少10元招股的公众股便有“同股不同价”问题。 难处之三是税收问题。即使原始股东以溢价招股,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半年后可抛售持股,如某董事持有100万股原始股,按与公众股相同溢价10元认购,股票上市定价于100元以上,以后以100元价格抛售得1亿元,该离任董事获利9900万元,要不要交所得税?如果交所得税相当于交股票差价税,那么会涉及到现有股票市场要不要征股票差价税这个敏感问题。而且,创业板市场的火爆几乎不可避免会造成局部的暴富现象,对社会心理也有一定影响。 难处之四是摘牌机制问题。创业板市场的面世将为解决困扰市场多年的上市公司摘牌机制问题作出贡献。上市公司“终身制”问题一直为市场所诟病,创业板的市场规则定了详细的摘牌规定。然而作为新兴市场,投资者对创业板寄望过大,部分股价的高企是免不了,如果出现一上板股价即被炒高到100元以上,然后被摘牌,套牢在100元以上的投资者在公司清盘后可能所得甚微。即使中国证监会、保荐人非常尽责,在严格的摘牌机制下,也难免出现一些公司上市后经营不善以致被摘牌的情况,由此可能引发一定社会问题。这是一个困难的抉择,即使反复强调市场风险也未必有效。 以上纯属一己之见,希望有关部门能有备无患,为创业板市场制订更细致完善的规则。广东科德王泽辉(古禅) 所属专题:创业板进入倒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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