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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09日 11:11 北京青年报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属处了解到,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做了一些改变。 据权属处处长程十春介绍说,主要有三大改变:第一个改变是新近执行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规定,“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第二个改变是,在“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中加入了一条新规定:“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个改变是,“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据了解,即日起执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是根据近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以及从8月1日起执行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国家标准”重新进行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 根据规定,从即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另据规定,在此之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已领取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文/本报记者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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