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位资深证券律师对襄阳轴承股权转让事件发表如下评价:从现有信息来看,湖北省财政厅建议暂缓批准襄阳轴承(16.820, 1.53, 10.01%)股权转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而襄阳轴承依据一份阶段性内部文件的复印件即对外正式披露,也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
这位律师认为,湖北省财政厅以“襄轴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股权涉及到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体制变更问题,其中包括企业全民职工管理关系与安置、企业稳定”为由,建议省政府暂缓批准襄轴集团股权转让,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襄阳轴承的管理体制应该是独立的无主管企业,股权变动并不改变其管理体制,亦不存在管理体制变更的问题;其次,股份公司的职工早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初就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职工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所谓全民职工身份早就废止,这应该是早就明确的。湖北省财政厅的这种错误做法,表明在诸多行政部门中还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过时观念,这种状况已经制约了经济发展。
同时,他认为,襄阳轴承获知事情可能出现重大变故后,及时进行公告,是一种对股民负责的态度,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但这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基础信息是不准确的。财政厅给省政府的建议只是一份阶段性的内部文件,而不是正式的结论性文件;此外,就程序而言,该报告既然是财政厅给省政府的内部报告(而不是给襄阳轴承的),襄阳轴承以此为据进行公告显然不妥。
他最后表示,追根溯源,问题仍出在财政厅,如果财政厅方面不把内部报告提供给企业,一切以省政府正式文件为准,这场风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骆晓鸣、卢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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