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国家计委发布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专用标价签和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
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
规定还要求经营者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材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据法制日报报道,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早在1990年就已推行。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配套,将原规定补充完善后上升为部门规章。
价格标签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
新规定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经营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