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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07日 10:48 中国经营报
今年4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在全国实行。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办理存款业务。对储户提出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个人账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拒绝,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储蓄实名制”,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储蓄实名制”旨在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真实性,防止公款私存,遏制腐败现象,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那么,这一举措自施行以来,其运作效果到底如何,在施行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亟待完善的问题呢? 储户观念难转变 从传统道德观念讲,实名制意味着中国传统的私人财产以家庭占有为主的方式,逐步转变为个人占有的方式。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京、津、沪、穗、汉等大城市的专项调查表明,有33%的被调查者认为施行实名制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其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担心今后到银行存钱和取钱时要出示证件,手续麻烦;二是担心今后为子女存钱会出现一些问题;三是经常给家人、朋友代存或取钱的人担心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从法律上讲,实行储蓄实名制,储户所申明的是“这些钱的所有者是谁”,而非“以谁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但早在国家正式施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之前,有关专家就曾指出,在实名制下你在银行以谁的名义存钱,法律就认定谁是这笔存款的合法所有者。 譬如夫妻共同收入,以其中一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后来夫妻离婚了,这笔存款是丈夫的,还是妻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它存的是丈夫的名字就是丈夫的,它存的是妻子的名字就是妻子的。事实上,这类法律纠纷在储蓄实名制施行后,不少地方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就遇到类似的这方面的棘手问题。 据一些基层储蓄网点反映,尽管实名制已施行数月,但在一些偏僻的乡村仍会碰到少数观念陈旧、文化水平低的农民,不愿用任何有效的证件实名存款,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再三解释,他们还是不能理解。因此,强化储蓄实名制的宣传,确保其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切实改变储户的落后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 只有将私人的财富量化到个人的时候,才能保护个人合法资产不受侵犯。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明晰化的要求,也是储蓄实名制在法律上的意义所在。 公私存款难分辨 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前,中国实行的是记名储蓄制度,其记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或代号、代码等。这就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隐蔽所”,少数不法分子将非法收入以各种各样的代名存入银行,神不知鬼不觉地通过银行将其占为己有。同时,记名储蓄制度也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截留国家收入、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大开方便之门,大量的“游资”及利息,被一些人私分侵占,造成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此外,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移花接木”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的征收。因此,记名储蓄制带来的“公款私存”等现象,一直是困扰金融监管的一大顽疾。但自1999年11月1日国家对个人存款开征利息税后,在公款私存现象大为减少的同时,却出现了与此背道而驰的私款公存现象,其原因在于公款储蓄不征收利息税。 从理论上讲,实行储蓄实名制,将有助于消除“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不法现象,防止腐败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高收入者的逃税行为也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问题在于实行储蓄实名制后,此类现象不仅没有减少,相反却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尤其是“私款公存”现象更是十分猖獗。据沿海某市金融网点反馈的情况表明,一些拥有相当多金融资产的存款大户,将大额存款划转到自己公司的账户上;一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储户则采取借单位、或者亲友开办的公司账户存个人的钱。金融界人士分析后以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是储户为了避税和套利,另一方面是避免一些所谓不必要的“麻烦”,“安全系数”较大。 其实,公款私存也好,私款公存也罢,究其根源还在于是通过这些不正当手段套取利息,规避税收以及法律的监管。不容忽视的是,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国家开征利息税和施行储蓄实名制的初衷,导致国家税收和银行利息的流失,也使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在遏制腐败方面的作用大大削弱了。 有效证件难辨别 按照个人储蓄实名制的要求,凡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提供的实名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台港澳同胞为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为护照等。而学生证、驾驶证等证件暂未列入“有效证件”。这就造成一些特殊的对象难以“实名”。譬如,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当数量的未达到领取身份证年龄的学生,他们手中的生活费、零用钱就因此难以存入银行,因为他们的户口簿尚留在原籍,手中学生证之类的证件又算不上有效证件。此外,目前假文凭、假身份证等各种假冒证件不仅品种繁多,门类齐全,而且其制假技术简直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储蓄网点一线的人员普遍没有接受过证件真假的鉴定培训,对储户提供的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各类有效证件,是难以通过肉眼来辨别真伪的。 业内人士称,储蓄实名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用真实姓名存取款;二是,全国范围内银行电脑联网,可以汇总个人的所有存款。然而,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够实行的仅仅是第一层意义上的实名制,即存款采用实名。从现行的各家银行的电脑网络来看,大多属于自家银行系统的内部网络。这种网络是局部的、区域的,而非公用性的网络。由此,造成了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户籍管理机关之间,银行与税收征收机构之间互不联网,各自为政。这一结构性缺陷使得银行无法通过网络资源,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对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在银行存款的其他个人情况资料进行核实。因而,储蓄实名制的施行亟待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严厉打击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否则,假证件一旦大行其道,实名制必然就会流于形式。同时,还应在流通领域大力推行票据化,譬如在个人购房、买车等大额支出时,规定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必须要以支票或电子货币支付,不然的话,大量来路不明的款项仍将会在阳光照不到的角落藏匿或流通。 应当说,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制环境,而且需要有一定技术条件的支持。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金融机构与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另一方面积极推进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实行个人收入账户化和支出的支票化,同时,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建设,使金融部门能够准确掌握每个储户个人拥有的全部金融资产情况和主要收支情况,并使其处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下。储蓄实名制的实行,最关键是需要有关各方的通力合作,整体联动。(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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