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出台《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06日 03:15 江淮晨报
晨报讯:近日,国家工商局出台了《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小企业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于: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孙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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