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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31日 09:46 北京青年报
企业之间借款并收取一定利息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一直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然而,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房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北京房山区后十三里村经济联合社及被告北京房山区福丰楼酒店都没想到: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不算,而且还对原告经济联合社应得的利息1.8万元依法予以收缴,并对被告的借款行为处以罚款8977.5元。 案由 1999年3月5日,福丰楼酒店与后十三里村经济联合社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经济联合社借给酒店人民币15万元用于装修酒店营业用房,借款期限为1年,酒店须在今年3月6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及支付利息1.8万元,逾期不还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北京市涌泉乳化油厂为酒店担保。协议签订后经济联合社即给付酒店人民币15万元。但酒店未能按规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今年4月,经济联合社诉至法院。 庭审 原告后十三里村经济联合社诉称:按照1999年3月5日与被告福丰楼酒店签订的协议,福丰楼酒店应于今年3月6日归还所借款项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万元,逾期不还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现起诉要求酒店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万元。被告福丰楼酒店辩称:经济联合社所诉属实,不能及时归还是因为酒店经营不好,且酒店已停止营业,同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协议书、借条等书证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经济联合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非金融投资机构,不能经营借贷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故经济联合社与酒店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酒店依据该借款协议所取得的资金,应予返还。经济联合社要求福丰楼酒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福丰楼酒店归还后十三里村经济联合社人民币15万元。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原告应得的利息1.8万元予以收缴;同时对被告福丰楼酒店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应付利息处以罚款8977.50元。本案中原告房山区后十三里村经济联合社及被告福丰楼酒店之间达成的借贷协议是违法的,必然导致上述的判决结果,希望当事人以此为戒,借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去借,非金融机构间不要进行非法借贷,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蔡力铮陈增谭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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