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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焦点--国有股减持的认识误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28日 14:06 北京青年报

  

  减持国有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企运行机制转变的重要举措。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的1年多时间内,就如何减持国有股,通过人们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已经取得了许多有益的进展,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认识问题。

  减持国有股的目的在于“减持”吗?

  国有股减持是一个内容宽泛的概念,减持1%国有股属“减持”,减持10%国有股也属“减持”,减持50%以上国有股仍属“减持”,将国有股100%卖出还属“减持”。由于在国有股减持中,减持比例不同,对深化国企改革的效果大相径庭,所以,减持数量具有决定性意义。具体来说,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减持49%的国有股份,企业仍属国有控股性质,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继续贯彻原有的“一套”;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若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且其他股份相当分散的条件下,即便国有股减持至公司总股份的30%,有关政府部门仍可直接干预企业的运作。

  在1年多的探讨中,两种现象同时发生:一是在理论和操作的探讨中,一些人仅就“减持”谈减持,各种操作方案以不改变国有控股格局为基本前提。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有的人建议按照某种平均比例来逐步减持国有股,如通过减持,先将各企业的国有股降低到51%,然后再降低到30%等等。二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一方面不放弃对国企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又通过适当降低企业的国有股份比例来争取“减持”的政绩。

  减持国有股的目的究竟何在?笔者认为,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的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自70年代末提出企业改革以后,实现“政企分开”就一直是国企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受国有产权的制约,政府部门既是国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体,政企始终难以分开,而政企不分,企业运行机制就改不了,经济体制就不可能转变,市场经济新体制就难以建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99年起,中央明确提出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持国有股”的基本政策。据此,减持国有股不应简单停留在“减持”上,而应从政企是否分开、企业运行机制是否转变的实效出发,具体讨论减持国有股的数量关系。在实际过程中,与其各家国企各减少10%的国有股份,哪家都不能实现“政企分开”,不如将一部分国企的国有股份减少到足以实现“政企分开”的数量限度,先在这些企业中实现运行机制的转变。正所谓“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应以

  保证股市稳定为基本前提吗?

  减持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是国有股减持的重要方面。对此,一些人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减持,应以保证股市稳定(即股指和股价不发生大幅下落)为前提,并由此出发,设计种种操作方案,例如,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划给社会保障基金或由各种投资公司先期购买。笔者认为,保障股市稳定,不可能成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前提。一个基本原因是,目前上市公司中不可流通的股份高达68%左右(绝对额为2600多亿元),这些股份不论转给谁,也不论采取何种措施,终究是要入市交易的。对股市来说,任何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资金数量大致是一个定数,在这种条件下,一旦有大量的股份加入流通,股市供求关系必然发生新的调整,结果是,股指和股价的下落。试想,近年来新股上市尚且不时引致股指和股价的下落,大量国有股上市怎能不引致股指和股价的下落?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成本价相当低,如若以成本价转给社保基金或卖给投资公司,则这些公司即便以大大低于目前股价的价格卖出,仍可获得丰厚收益,而可卖出的国有股数量又十分巨大,所以,在大量低价抛售的条件下,股指和股价的大幅下落,也是必然的。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将上市公司国有股逐年逐步上市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其现实可行性也是值得探讨的。目前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数量高达2600多亿元,每年股市通过该种途径增发的新股数量在200多亿元,按此速度,即便不再上新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也不再送配股,也大致需10年左右时间才能消化已积压的未流通股。因此,用时间换空间,虽可能降低国有股入市对股市的冲击,但仍无法避免股指和股价的明显下落。

  毫无疑问,采取某些措施来降低国有股入市对股市的冲击、缓减股指和股价的下落程度、避免引致其他社会问题,是极为重要的。但是,第一,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真正目的在于,推进上市公司运行机制的转换,实现“政企分开”,盘活这部分国有资产存量,为股市规范健康地运行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因此,这一举措的实施,不应以保证股市稳定为基本前提。

  第二,在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过程中,随着国有股入市,股指和股价将大幅下落,由此,股市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为此,在研究“国有股减持”入市的种种方案时,需要考虑采取哪些措施来尽可能降低或减少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而不是简单强调“稳定股市”。

  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能够划入社保基金吗?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流通,同时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资金不足,在探讨国有股减持中,一些人提出,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一部分(如10%)直接划给社保基金,并以此为基本思路,设计各种方案。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不可行的,如若实施,将引致一系列严重问题。

  理由有三:

  第一,从体制上说,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并非1家,而是由按行政区划分归不同级政府管理的诸多机构构成。从中央到各省区、地市、县等各级政府各有自己的利益,与此对应,各级社保基金利益也不尽相同;同时,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状况依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业绩不同而相差甚大。在这种条件下,要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划入社保基金,就必须先解决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一,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产权分割。即明确哪些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属中央政府,哪些属省、市、县政府,或同一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哪些份额属中央政府,哪些份额属省、市、县政府,否则,难以将这些国有股划入各级社保基金。要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在各级政府间的归属关系,目前是极其困难(或几乎不可能),而要等到这一问题解决后再讨论国有股划入社保基金,也许已是“明日黄花”。

  其二,各家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资产价值。由于各家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净资产含量和经营效率不尽相同,由此,使得不同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实际资产价值差别甚大,例如,ST、PT公司的每股资产价值远低于每股税后利润30%的公司。在将国有股划归社保基金中,各家社保基金必然乐于接受经营效率高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而不情愿接受经营效率低或亏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此,各家上市公司国有股如何在各家社保基金中分配?

  第二,从财务上说,划入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按照何种价格计算,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如果按照面值计算,则划入社保基金的国有股实际市场价值量必然大于其面值;如果按目前股价市值计算,由于上述原因,则划入社保基金的国有股实际市场价值量必然小于目前股价市值;如果按目前公司帐面净资产计算,由于存在着公司上市前后的“包装”甚至“伪装”,一些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并不实在,所以,也难以弄清。在这种条件下,有关财政部门如何确定划给社保基金的价值数量,从而确认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已得到充分弥补?而社保基金又在财务上如何计算划入的国有股价值,从而进行必要的财会核算?

  第三,从操作上说,划入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是否可直接入市买卖?如果不能在股市卖出,对社保基金来说,这些国有股占了资金份额而不可变现,是缺乏实际意义的。如果可以通过股市卖出,则容易发生下述情形:在按照面值或净资产值将国有股划入社保基金的场合,由于得到这些国有股的价格较低,按任一市价出售,社保基金操作机构均可获得丰厚的差价收益,且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份数额巨大,可持续分批出售,所以,股指和股价的大幅下落势在难免;在股价大幅下落后,如果一些社保基金机构有意炒作,则又可利用资金数额巨大的优势,再从低价位将股票买入并逐步拉升,然后,在较高价位再大量抛出“筹码”,这样几个来回,不仅个人投资者而且相当多的机构投资者都不敢再上市,股市或有关股票也许就将处于“清市”态势。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限制社保基金的入市行为(例如,只准许它们卖出股票,不准再买入同种股票)来防止上述操纵股价的现象发生。但这种设想是极难实现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在国有股尚未划入社保基金的条件下,我们已对社保基金进入股市操作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如若社保基金可以入市,则没有理由要求社保基金一方面可以运用资金入市买卖股票,另一方面,划入的国有股只能卖出不能再买入,同时,在技术上,要实现这种要求也极其困难。

  显然,与其将一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划入社保基金,不如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后的一部分现金收入划给社保基金,以避免上述各项难点和不良后果。-文/王国刚

  王国刚:45岁,博士生导师、经济学教授、经济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江苏兴达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兴达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中国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企业金融等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已发表著作24部,论文300多篇,被10多个政府部门聘为高级经济顾问,40多家企业聘为投资顾问,主持过“青岛海尔”、“江苏春兰”等40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工作。


所属专题:国有股“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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