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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25日 12:04 经济日报
尽管经济主管部门为拉动内需,极力呼吁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但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截至1999年底,中国建设银行累计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只有26.7亿元,农业银行发放8.1亿元,工商银行的这一数字也不过才十几亿,而这里面真正面对个人的汽车消费信贷,就更少得可怜。 汽车消费信贷,是国际通行的汽车销售模式,也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当今世界汽车销售均以信贷为主:1998年,欧洲为2100万辆新汽车发放了2050亿美元的贷款;在美国,汽车信贷约占总数的80%至85%;福特公司包含消费信贷在内的汽车服务贸易利润,1999年已经逼近汽车制造主业。 面对我国有购车能力的700万户家庭,汽车消费信贷为何仍然“叫好不叫座”呢? “开展汽车消费信贷,对我们来说风险太大。”建行北京分行信贷经营一部副总经理余祁相一脸的无奈。 余经理说的“风险”,首先是指对受贷方资信的审查。在国外,专门有机构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而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银行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只能依靠最大努力来维护债权,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这项业务的开展。 但是,资信调查的难度无论在哪种信贷中都会遇到,担保和保险能否控制风险呢? 国外通行的办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中国,汽车抵押登记制度正是汽车消费信贷的瓶颈。建行信贷经营部崔殿满告诉记者,在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其过户行为。除此之外,目前规定的担保方式还有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有条件作此类担保的人还是少数,且房产抵押需要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办理的过程比较麻烦。有能力担保的企业又大多不愿提供第三方担保。 保险能否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一部的刘国岭处长说,消费者办理履约保险后,银行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降低风险。但《保险法》规定,凡违法行为均属保险免除责任。这等于真遇到消费者不能如期还本付息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会被“免除”赔偿责任。 两年前,某公司推出“微面零首付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可在近2000名购车者中,只有一半人还在按期还款,剩下的,不是只交了一个月款,就是根本不见踪影。————这是发生在北京的汽车信用消费案,尽管法院判定强制执行,但至今找到下落的违约者寥寥无几。 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汽车消费信贷这块“烫手的山芋”,似乎成了商业银行的两难选择。 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国外的金融公司和信贷公司纷纷瞄准这片土地。他们甚至放言,“宁愿承担多一些的风险,也要把市场抢占过来”。 这番话也给中国的银行提了个醒,如何增加竞争,推出有特色的服务,鼓励更多的中小商业银行参与进来,是主动迎接挑战的选择。当然,尽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信贷法律环境,也是购车贷款良性运行的必要之举。 据介绍,去年6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目前,该系统已经建成,180万上海市民拥有了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可以在几秒钟里取得一份个人资信报告,为个人消费信贷铺平了道路。另外,有关允许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的政策也即将出台,这不仅会给银行吃下一颗“定心丸”,繁杂的担保手续也有望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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