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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借钱炒股何时名正言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22日 14:22 和讯 homeway

  ——“态度”能不能算作“法规”?

  ——违背了“态度”能不能算作违反了“法规”?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但是,“不能算又会怎样?”浙江省金华商业银行信贷部门的有关人士苦笑着说,“实际的情况是,我们‘面向个人和企业的股票质押贷款’这项业务被枪毙了。我们的失误在于,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第一个公开做了人行没有明确表态的事情,换句话说,我们第一个公开做了人行没有规定不能做、但也没有规定能够做的事情。”

  今年年中,浙江金华商业银行开展了对个人、一般企业的股票质押贷款,是全国第一家、也是至今唯一一家公开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

  股票质押贷款在国外成熟市场上相当普遍。这种普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常性;二是对象的广泛性——证券公司、一般企业、个人投资者,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一视同仁都可作为借方。

  我国在今年2月份才推出股票质押贷款的法规,对贷方和借方有着不少的条条框框,以至于有市场人士认为,该法规有着相当的“歧视性”。

  法规规定,借方的最基本前提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贷方的最基本前提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总行。而且还都须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授权。

  且不说这样在券商、银行中就有厚此薄彼之嫌,更进一步的是,与券商同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坚力量的一般企业、基金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就被拒之门外。

  事实上,在眼下证监会大力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时候,企业和基金公司还都多多少少有点甜头可尝,而对5000万个人投资者的呵护却被完全忽略了。

  确切地应该说,是被管理层的有关部门忽略了。可是,就股票质押贷款而言,全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比如上海、福建等地,这项业务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地下活动状态。

  “存在就是合理”,当人们以此来对这些“地下活动”做评论的时候,已经不是简单地要讨一个说法,或者是要明示一种呼声,更重要的是它显现了一种趋势,一种必然的趋势。

  据悉,人行正在做关于对一般企业和个人股票质押相关规则的制定。但对此消息,人行有关部门未置可否。

  个人、企业股票质押:何时从贵族到平民

  经济发达国家的一大景观就是各种融资渠道纵横交错,各取所需,各尽其力,基本能作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流动着的资金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所谓“有力量的资金”。

  就股票质押而言,国际成熟市场有着相关的一套完善、公开的机制。而在我国,对个人和一般企业的股票至今质押贷款还是一个禁区。

  据介绍,处于地下状态的此类业务,也不是“平民化”的,而是有着相当的“贵族”色彩。

  一般的情况是经由券商在其大户中精心物色,将其介绍给银行。银行再进行有关信誉方面的审核。

  有银行方面的人士说:“在大户中挑选,一是考虑到风险和风险承受力的问题,二是考虑到规模问题。说实在话,数额太小,我们就不值得去冒这种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尤其是政策风险。”

  也就是说,在现在的情况下,小股民要想尝尝“股票质押贷款”的鲜,看来是不大可能的。

  在国际市场上,个人或者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常见于长线投资者,或者股市低迷时期。在股市上一时难以有利可图,那么可以将所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融到资金进行别的投资,而同时又保留着股票本身的潜在价值。

  这对小股民来说,这又何尝不是一种诱惑?又何尝不意味着一种机会?

  在我国,广大投资者要想参与这项业务,希望在于,首先要将“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话题变成为一个阳光话题,然后争取它的合法地位。

  其实,也很难想象一项业务处于地下状态,而且又仅为所谓“贵族”垄断,还会有什么健康的发展。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吃了一大堑

  浙江省金华商业银行由于首先向股民发放股票质押贷款而被誉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但现在他们才品尝出这只螃蟹的滋味是多么苦涩。“当时媒体炒得沸沸扬扬,金华商业银行也是风光了一阵。说实话,我们当时心情还是蛮不错的,业务开展起来了,而且广告效应也那样好。”金华商业银行信贷部的有关人士说。

  “当时人行并没有说什么,我们也就认为是默许了。因为毕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这样做。”

  “后来人行金华支行明令我们停止这项业务的时候,我们才很后悔——当初还是太冲动了,很多事情欠考虑。现在很多银行也都在做这项业务,做得火的大有人在,但人家是悄悄的,也就平安无事。我们倒好,现在想悄悄做都不敢了。”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算是吃了一大堑。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长一大智”——“不做只是暂时的,我们坚信这是一个趋势。人行一定会肯定它,我们也将会做得更好。”

  怕风险还是防风险?

  金华市商业银行是与申银万国证券金华营业部联合推出面向社会公众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

  当时金华市商业银行比照《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了面向个人的“股票质押贷款实施细则”。

  “细则”不同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方面有:

  第一,贷款对象包含了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并已通过工商部门规定年检的企业法人。

  第二,借款人不仅应在金华市商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自然人开立存款账户),还必须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金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该处办妥股票账户的指定交易手续。

  第三,所质押的股票可以在平仓线以内自由流通。(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所质押的股票由贷方银行的专门机构代为管理,股票不能流通,如果券商想进行卖出行为,它应向贷方银行申请,由银行代为操作,之后券商按提前归还贷款的事宜来进行后绪工作。)

  第四,对所质押股票的监控不是由贷方通过在交易所的特别席位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方——借方开立资金帐户的证券公司来进行监控。

  第五,贷款协议不是由借贷双方达成,而是由三方协定——银行、券商、借方。

  所以,这种业务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同于给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它所质押的不是股票,而是该股票的流通市值,但是它对股票的种类还是有着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样严格的限制。

  它与券商对客户进行的透支行为颇有些类似,只是风险由银行分担了相当的部分,而且在监控方面也有了量化的标准,比如有了130%的警戒线和120%的平仓线。

  申银万国证券金华营业部经理章志成认为,人行之所以至今对此事不开口子,主要是担心风险。

  这里风险主要是指两种:一种是银行的贷款风险;二种是股市波动的风险。

  章志成先生认为,对于第一种,不能一提股票就认为风险很大。事实上,在其他抵押贷款品种中,风险同样存在。而且股票因为其优良的变现能力,对银行来说,风险应该是更小一些。

  至于第二种,股市全线直泻不回头的情况可能性不大,而且质押之初也对所质押的股票有严格限制,如果评估准确,一般作为质押的股票不太可能发生强制平仓的情况,即使部分发生了,对股市带来的影响会很小。

  所以关键不在于怕风险的发生,而是如何监控风险,防患于未燃。

  贷款面前,人人平等

  对借款人分出三六九等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实在是有些匪夷所思。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金德环认为,从理论上看,上市股票作为贷款担保的质押物,是为了防止借款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出质的担保品。这种担保品的偿付能力只与其自身的品质有关,而与出质人的职业类别无关。因此,股票质押物不论对证券公司、其它企业还是个人,所起的作用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如果说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的初期,因为没有经验,可以小心翼翼,在小范围内试行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现在一年都快过去了,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在桌面下进行得红红火火,但对此事管理层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就显得步子太慢了些。

  而事实上,据农业银行有关人士称,对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市场人气清淡,其主要原因在于券商积极性并不高。

  据申银万国研究所的杨成长博士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一、自去年券商纷纷增资扩股以来,券商的自营资金已经成倍增加。

  二、券商通过股票质押贷款需要亮“底牌”,即必须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质押出来,这对券商来说比较为难。

  而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他们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和数量极不相称,他们对股票质押贷款不是没有要求。

  金德环教授说:“为什么不能将上市股票质押贷款的对象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呢?若论风险,我看不出对券商和对一般法人、个人投资者的质押贷款会有什么区别。”

  个体的道德高于群体的道德

  “其实相对于企业来说,我们倒是更愿意做个人贷款业务。”民生银行的一位负责人称。

  他认为,从民生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情况来看,个人比企业更讲诚信,个人贷款的风险远远小于对公贷款。

  他笑着提到莱茵霍尔德·布尼尔所著《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观点——“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他说在中国做信贷工作的人也许对此会有几分体会。

  他认为,对公贷款数额一般比较大,一个企业还不了,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就成为不良资产。而对个人贷款就不同,不还款、欠本、欠息的只是少数,风险要小得多。比如今年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发放的6亿多元的个人贷款,目前只有2笔欠息,但还有住房作抵押。

  目前,银行惜贷的状况并未根本改观,“贷出去找死,贷不出去等死”仍然是信贷人员的口头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抵押贷款的出现,显然是两厢情愿的事。现在个人消费信贷这一块业务都是各个银行的重头戏。

  这也是多家银行敢于冒人行之大不韪进行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业务的主要原因。

  让我们名正言顺吧!

  风险怕什么?怕公开,怕透明。

  虽然各家银行在“私下”对个人或一般企业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时,都有着各自的“细则”,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大同小异,可以说如果严格执行,风险应该不会很大。

  但是在没有出现风险的时候,话怎么说都无关紧要,但是一旦出现风险,由于没有真正的法律法规,事情也许就会变得复杂。

  农业银行的一位信贷人员说:“对个人或者企业作股票质押贷款,我认为并不是什么不能见天日的事情,但总是要提心吊胆,甚至有偷偷摸摸的感觉,特别不舒服。这都还在其次。关键是如果有明文规定了,万一出了什么事也有个说法,而且过程中有了什么违规的行为,也能理直气壮地进行纠正。”

  事实上,现在各家银行做的所谓“对个人或者对一般企业股票质押贷款”,都和金华商业银行的做法类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质押贷款,所质押股票不仅还能流通,而且它们也不是由银行而是由证券公司代表银行“监督”其价格波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协议三方不按协议进行,很容易出现黑箱操作,尤其是券商与客户之间就可能“大有猫腻”。

  明智的办法是,将此事正常化。由人行制定相关的细则,并将所质押股票归由银行专门的部门管理和处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质押贷款。

  让借款人获得阳光贷款,让贷款人获得阳光利润。

  “让我们名正言顺吧!”如此呼吁,并不会只是一家银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这里所指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总公司,银行则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总行。

  ——贷款人:必须有专门的业务部门、人员负责管理股票质押业务,应该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相关股票行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

  ——借款人: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按证监会规定,提足了交易风险准备金;一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上一年度未亏损;上一年度未挪用客户保证金。

  ——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30%,下限为10%。贷款最长期限六个月,不得展期。

  ——不得接受的股票有:上一年度亏损;前6个月涨跌超过200%;可流通股过分集中;交易所停牌可除牌的股票;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5%以上的(不包括证券公司包销购入后超过5%以上的)。

  ——质押率:根据股票质量、上市公司财务资信状况,最高不得超过其市值的60%。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x前7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之前,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以行保管和处置事宜。

  ——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15%,证券公司所质押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发行的5%,流通股的10%,一家上市公司被各家券商所质押的股票不得超过其发行的20%(此项由证券登记公司负责监控)。券商必须与一家银行签定主办行协议;主办行对所质押的股票必须每天进行评估。

  ——警戒线: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

  ——平仓线: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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