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理
第6.01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6.02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6.03条经理每届任期〖年数〗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6.04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05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6.06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订符合公司实际要求的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6.07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6.08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6.09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6.10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6.11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7.01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7.02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7.03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7.04条监事每届任期〖具体年数〗。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7.05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未列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7.06条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7.07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7.08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第7.09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注释:监事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工作的经验。
第7.1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7.11条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7.12条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7.13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数〗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7.14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7.1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具体议事方式〗。
第7.16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具体表决程序〗。
第7.17条监事会会议在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7.18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8.01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8.02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8.03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8.04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8.05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8.06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比例数];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8.07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8.08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8.09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注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按照《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补充本节的内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8.10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8.11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8.12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8.13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8.14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8.15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8.16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8.17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8.18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9.01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9.02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9.03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第9.04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第9.05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方式进行。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公司各种会议的具体通知方式。
第9.06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9.07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9.08条公司指定〖〗和〖〗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
注释: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范围内,在章程中确定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期刊或网站作为公司刊登股东大会通知和披露其他信息的固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10.01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10.0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10.0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三次。
第10.04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10.05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0.06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10.07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10.0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10.09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0.10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10.11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0.1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10.13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10.14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10.15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10.1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10.17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10.18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1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11.02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1.03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11.04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12.01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12.02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12.03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12.04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董事声明与承诺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姓名
3。别名
4。曾用名
5。出生日期
6。住址
7。国籍
8。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有)
9。专业资格(如有)
10。身份证号码
11。护照号码(如有)
12。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时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七、是否曾因违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七条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请说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条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的培训?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响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的事项?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署)
此项声明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二部分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上市公司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本人的授权人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诚地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署)
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说明:
1。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声明与承诺》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填写,并装订在后。
3。若没有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给予处分。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附件三
监事声明与承诺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姓名
3。别名
4。曾用名
5。出生日期
6。住址
7。国籍
8。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有)
9。专业资格(如有)
10。身份证号码
11。护照号码(如有)
12。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时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七、是否曾因违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七条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请说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条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的培训?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响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的事项?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署)
此项声明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二部分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诚地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署)
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说明:
1。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监事声明与承诺》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填写,并装订在后。
3。若没有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给予处分。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附件四
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股票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了乙方提交的全部股票上市申请文件,认为乙方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批准乙方股票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一切与上市有关的事务实施监管。
第四条乙方股票在甲方创业板上市,乙方及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并保证履行其有关义务。
第五条乙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六条乙方股票上市期间,乙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上市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间内聘请保荐人,在保荐人的协助下履行有关义务。
第八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其信息披露等有关上市事务。 第九条乙方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第六、七、八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制度(《上市规则》第6.1.12条所述情形除外),对其所披露信息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及时回复甲方的质询,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乙方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向该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
乙方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少于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甲方依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处理乙方股票的停复牌事宜。
乙方股票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甲方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的停复牌事宜。
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处理乙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事宜。
乙方承诺出现第10.1.2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股票暂停上市。
乙方出现暂停上市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该事由。该事由无法消除的,甲方有权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乙方股票上市。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按5000万股股本收取500元人民币为基准(不足5000万股的,以5000万股计算),每增加1000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甲方有权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违约金。
第十七条乙方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交易的,乙方可以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股票终止上市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依据《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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