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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19日 10:54 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陆扶民 通讯员仁达) “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该不该收取物业管理费?”近三天参加广州市人大执法检查组活动的部分市人大代表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贯彻执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让开发商而不是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应当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但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记者发现这项规定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问题,不少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则建议修改此项规定。 支持者认为,《条例》的这项规定是对弱小业主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一些楼盘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居民用电、用水都是“临电”、“临水”。一到热天,各家各户一开空调,电表便跳闸。有的业主甚至质疑: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为何开发商可以绕开法规交楼? 反对者认为,物业综合验收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它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范畴。建设和销售是开发商的事,而物业管理公司是向业主提供服务的,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就应交纳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部分熟悉内情的代表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服务应当有权收取费用,不过,这笔费用要根据有关规定由开发商缴纳。根据《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建设局代为实施,其费用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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