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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19日 09:35 北京青年报
案例: 我有一个朋友最近离婚,离婚前由于双方单位均无住房,只好住在对方父亲单位分的一居单元房。离婚后,由于对方的强烈要求,她只好带着女儿回娘家同母亲、弟弟一家同住,非常拥挤。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朋友想知道,她和女儿是否可以享有原住房一半的居住权。或对方去世后,她与女儿是否仍可以回原一居单元房居住? 点评: 自管公房,是国有所有制公产的一部分。在住房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分配解决的先决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职工住房的实际需要,单位在自己的厂矿范围之内,自己通过翻建、改建、扩建或新建职工宿舍,也有的购买商品房分配给职工,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建房资金自己筹集,房屋自己分配,房屋自己管理,并制定了一套自己管理自管公房的规章制度。如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单位不同意该职工调出,他坚持要调出时,单位收回分配给他的住房等。 你朋友前夫居住的是他父亲单位分配给他父亲的住房。他作为本单位职工的儿子,无房居住,住在他父亲分配的房屋内,产权单位是会默许的。他父亲在世时,房屋的产权单位不会把房屋的使用权收回。他父亲去世后,房屋的产权单位就会根据其儿子住房的实际情况,即长期在此房居住,别处又没有其他住房,产权单位收回此房的使用权,可能性也不会太大。 你朋友前夫如果去世,情况就发生了变化。1.房屋的产权单位把此房的使用权收回,另作处理。2.你朋友前夫的兄弟、姐妹中某一个人要求去此房居住,也可能他们有房而不去住,也阻挠她去住,使产权单位收回此房的使用权。3.他们的女儿及时回到她父亲身边,给她父亲养老送终,他们的女儿住在那里,最后获得那间房屋的使用权。总之,自管公房的使用权在单位职工去世之后如何处理,关键是房屋产权单位在自管公房中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情况。自管公房的单位不同,在处理房屋使用权时的规章制度也不尽相同。(文/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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